四年來,生,還是死?成了甘錦華要面對的最大問題。
這個被認爲搶劫並殺害兩人的“兇手”,在即將行刑時,大喊“冤枉”。
隨即,一齣現代版的“刀下留人”上演——死刑執行被緊急叫停。
很快,案子被發回重審。
“我爲甘錦華做的是無罪辯護,法院很有可能判決甘錦華無罪。”甘錦華的辯護律師蘇用和在接受採訪時表現得很樂觀。
然而經過重審,甘錦華仍然被判死刑。面對這一結果,甘錦華再次喊出了“冤枉”,但相比把他從鬼門關前拉回來的上次喊冤,卻顯得蒼白無力。
甘錦華當庭表示上訴。
兩尼姑慘死庵堂 一起盜竊牽出兇手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都村,沿着一條泥濘的鄉村公路走到盡頭,經梁氏大宗祠向左拐,就到了“慈濟精舍”庵堂。
該佛堂坐北朝南,東、南、西三面環水,是一座獨立的庭院式民房建築。院門爲雙扇內開鐵門,進門爲天井,天井東面爲樓房,靠西的單層房屋爲佛堂,東側二層樓房爲生活區。
現在佛堂大門緊閉,從欄桿縫隙裡,可以看到天井:花壇裡茂密的“九里香”散發着芬芳,黃色的琉璃瓦、絳色瓷磚貼就的柱子以及紅色的大燈籠。依稀可見昔日香火旺盛的影子。
據瞭解,“慈濟精舍”是當地一名居士2003年左右出資捐建的,後來從湛江請來林柳英(法號釋賢通)、周華二(法號釋尊賢)兩名尼姑,沒想到,她們過來修行僅一年多就出了事。
事發時間是2004年的10月12日。
5天後,當地警方才接到報警。據順德警方的《現場勘查筆録》(順公刑勘字[2004]153號)記載:當日上午10時50分,順德警局刑警支隊接陳村鎮派出所刑警中隊報稱,在其轄區內大都北街“慈濟精舍”內發現兩具屍體。接報後,刑警支隊三大隊大隊長王雁飛一行7人到達現場勘查。
據參與勘查的一位警員介紹:“門一開,就聞到一股臭味。整個現場慘不忍睹。在飯桌與神台之間有一具屍體躺在血泊中,飯廳東北面臥室門口有另一具屍體,周圍地面散佈大量血跡。功德箱抽屜打開。蒼蠅在頭上亂飛。”
警方提取了相關物證並繪製了示意圖。筆録顯示,現場勘查於23時50分結束,除有記載之外,“未發現其他有價値痕跡”。
一個月後,順德區大都村村民甘錦華被警方抓獲,但不是因爲這起殺人案。
根據警方筆録,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時30分,甘錦華涉嫌去同村的甘信豪家盜竊,被發現後用電棒擊打對方,後者報案,當日甘錦華在自己家中被抓捕。一同起獲的,還有其攜帶的電棒。
曾有媒體報道,甘錦華承認去過甘信豪家,但辯稱主要是曾受過甘信豪妻子的嘲笑,想“嚇唬”他作爲報復。據甘錦華講,他零時30分就從自家出來了,一直到2時才進入甘家廚房等甘起牀,在此期間沒有進行任何的盜竊行爲,甘信豪有一輛未鎖的摩托車他也沒趁機偷走,且“嚇唬”完甘後就直接回家了。
審訊中,辦案人員根據現場的一系列的證據,認爲甘錦華與此前發生的尼姑庵兇殺案有關。
後佛山市檢察院指控稱:2004年10月12日零時30分許,被吿人甘錦華攜帶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騎輛摩托車竄到“慈濟精舍”庵堂,翻窗入內欲盜竊財物。在庵堂內翻找財物時驚醒了住在庵堂內的被害人林柳英、周華二,甘即用餐廳的木椅擊打了兩人,隨後拿出隨身攜帶的小刀朝二人亂捅,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隨後甘從庵堂二樓的書桌裡、一樓的功德箱內搜得60餘元(人民幣,下同)後逃離現場。
在警方提供的甘錦華在偵查階段的4份有罪供述裡,關於殺人動機的記録是:“由於平時愛賭博,而且輸了很多錢,在10月11日早上,我就從妻子的銀行卡裡取了1000元錢去賭博,後將1000元錢輸光了。傍晩妻子質問我是否從銀行卡裡取了錢……就想到去盜竊了。我記得11日中午路過大都村大祠堂路段附近有一間廟宇,我就想裡面可能有錢可偷……選定好作案目標後,我就計劃10月12日凌晨去作案……”
刑場演繹現實版“刀下留人” 重審時疑點重重
2006年4月,甘錦華與一批同被復核執行死刑的罪犯一起,在廣東順德參加公開宣判執行大會。在法官宣讀死刑執行命令時,甘錦華大聲喊冤,堅決否認被終審認定的犯罪指控。但甘錦華還是被押到了刑場。
甘錦華這一舉動引起了當時負責監督死刑執行的廣東省高級法院法官的注意,在向廣東省高院請示後,在最後一刻,他被暫停執行注射死刑。
作爲由法院指定的此案的辯護律師,蘇用和從2005年接手就一直負責該案。他説:“案件其實很簡單,複雜的是證據。甘錦華能暫時保住命,與檢察院提供的幾個指控證據有關。”
今年1月17日重審第一次開庭時,蘇用和對警方的證據提出質疑:“甘錦華的有罪供述稱,曾用木椅擊打兩名尼姑,但檢方卻沒有相關痕跡鑒定證據,死者身上也沒有鈍器擊打的痕跡。”
“另外,從被殺案現場的證據看,作案者拆除窗戶痕跡完整,手法老練,而甘沒有此種手藝。”
蘇用和還懷疑警方在審訊時對甘錦華使用了逼供手段。蘇用和説:“在九次審訊中,甘錦華反復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口供。其中,有罪供述四份,無罪供述五份。這令人疑惑。”因此,他認爲:“那四份有罪供述不能作爲定罪依據。”
2008年3月31日重審的二審還是在順德法院。
法庭上,一份名爲4號檢材的新證據成爲了辯論的焦點。
從順德警方對案件的現場勘查筆録及示意圖獲知,4號檢材即“在(功德箱)抽屜面上發現有兩處擦拭狀的血跡”。
在一張2005年11月25日的鑒定表上,明確寫着:由佛山市警局法醫鑒定室鑒定,4號檢材含有甘錦華的血跡。
一審時,法院正是憑此認定,甘錦華到過案發現場,並在案發現場留下血跡。
“差別就出現在這裡。”蘇用和説:“2008年1月13日,佛山市中級法院送給我另一份鑒定書,是2006年4月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4號檢材進行的鑒定,結論是‘0’,就是裡面沒有甘錦華的血跡。”這份重新鑒定的結論與警方鑒定結論出現了重大差別。
此外,現場腳印的對應也成了此次開庭的爭論焦點。
據現場記載“發現一枚較完整的穿襪血足跡印痕”。蘇用和辯稱,該足跡爲右腳,但警方送檢的足跡兩隻腳都有,且“肉眼都可以看出與甘錦華的足跡不同”,亦無録像佐證爲現場提取。
蘇用和質疑:“一審、二審時,辯方都提出了要做腳印比對,均遭到拒絶,爲什麼重審時公訴方纔把這個證據拿出來?如確如鑒定所言,爲什麼這麼有力的證據早先竟棄而不用?”
面對蘇用和的質疑,公訴方也作出了回應。
據一名辦案人員説:“中大法醫鑒定中心沒有驗出的4號檢材,它的效力只是推翻了法院的其中一條證據。除了4號檢材外,其餘的現場的血跡結果和原來警方的鑒定都是一樣的,這就説明仍有甘錦華在現場的證據。”
而另一證據——腳印,警方解釋,由於人的生活環境改變,腳的大小可能會有變化,所以鑒定不是完全按照腳的大小,而是按照骨骼的着力分布情况來進行,因爲人的骨骼一旦形成,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碰·撞
村民:兇器都找到了,他肯定有罪
甘錦華一案在當地引起很大反響,就在重審二次開庭後不久,有媒體重回案發現場瞭解情况,對於甘錦華是否有罪,當地村民大多持肯定觀點。“事發後,警察已在他(甘錦華)的家裡搜出了所有的作案工具了,這還不能證明整件事情嗎?”
前妻:“他見血就暈,不可能殺人”
王玉萍曾是甘錦華的妻子,去年6月,她與被囚在看守所中的甘錦華離婚。
王玉萍至今不相信丈夫能殺人,“他是個很內向的人,每天按時上班,按時下班,平時都待在家中。怎麽會深夜跑去做這種事?”説起此事,王玉萍還有些哽咽。
“家裡條件還可以。”王玉萍説,“他原來在一家生産鑽孔的機械厰上班,每個月工資有2000多元,平時還做些小生意,從外地拿些機械模具來本地賣。另外我在超市上班,也能補貼點家裡。”
王玉萍稱,婚後甘錦華一直很顧家,平時也很少與人結怨。回憶當時的情景,王玉萍説:“尼姑庵出事後,離我家不遠的菜場還用大紅紙貼出了吿示,説要懸賞兇手,我記得好像有5萬元。”
當時她和甘錦華也看到了這個吿示。“丈夫説這有什麽好看的,趕緊回家。他當時什麽反應都沒有。”
2004年11月12日清晨,王玉萍被警方吿知:“他被抓了,兩個尼姑的死懷疑和他有關。”
“還有警察説他喜歡賭博,拿了我1000元。平時我就見過他打過一次麻將。卡只有兩張,一張農行,一張信用社的,後來我去銀行查,卡裡面沒少錢。”王玉萍説。
“他見血就暈,根本不可能去殺人。”王玉萍還説,結婚前,甘錦華陪他去穿耳洞,沒想到耳針剛扎到她的耳垂邊,一旁坐着的甘錦華“咚”的一聲倒在地上暈了過去。甘錦華連鷄、 魚都不敢宰。
甘錦華的母親也證實:“平時家裡的鷄、魚都是我殺,他連看都不敢看。”
王玉萍進一步表示,但從時間上看,甘錦華也根本沒有可能作案,被控劫殺的案子事發時,她整晩與甘錦華在一起;另一起搶劫案發生時,她也和甘錦華一起睡到晩上10時,後來甘錦華就去上夜班了。
重審仍判死刑
甘錦華喊冤要上訴
4月18日,在佛山市順德法院的審判庭外,戒備森嚴,數十名全副裝備的法警緊守着每一個出口。上午10時20分,法院正式對甘錦華一案進行宣判,身穿深藍色囚服的甘錦華在法警的押送下,緩緩地步入了法庭。
法官直接對合議庭的認定事實以及判決作出了宣讀,整個宣讀過程不超過兩分鐘時間,當甘錦華聽到自己再次被判死刑時,他的臉色忽然一沉,嘴裡再次吐出了那似曾相識的兩個字:“冤枉……”
“甘錦華,你聽清楚宣判沒有?”法官在宣讀完判決決定之後,大聲地問甘錦華,而甘在法官連續三次詢問時都沒有作聲,直到法官再一次問他要不要上訴,他才以比較低沉的聲音明確表示要上訴。
10時35分,在至少20名法警組成的包圍圈中,甘錦華慢慢地被帶離了法院,押上了囚車。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