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共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無疑具有標本意義,昭示中央政府嚴懲腐敗的決心。
筆者注意到,案件審判中,紀檢、檢察與法院三大機構間對於陳案罪名認定並不一致,一改以往紀檢或公安認定罪名一走到底的慣例,標誌着中國的審判程序更科學,司法機制更成熟。
在中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審判程序往往是線性結構——代表公權力的公安、紀檢、檢察、法院過於強調合力打擊犯罪,忽視了本應操守的監督與制約職責。而在陳案的起訴和審判中,檢察院並沒有對紀檢委指控的罪名進行簡單確認,法院也沒有對檢察院起訴的罪名進行簡單認定——檢察院對陳良宇起訴了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但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只認定了前兩項。對於陳良宇涉嫌的玩忽職守罪,控辯雙方爭議最大,法院依據事實和己方的理解作出獨立判斷,難能可貴。
陳良宇案是轟動海內外的大案,在高層密切關注之下,在民衆皆曰“可殺”的氛圍中,司法機構能按照認定的事實,按照自身對法律的理解, 做出與前一機構不一致的判斷, 將對此後的類似案件起到指示作用。
(作者系大陸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