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 大陸法學家劉仁文在廣州《南方週末》撰文, 建議趁改革開放30週年和舉辦奧運會之機, 赦免一批“確有悔改表現的”刑事犯, 以營造一個和諧的社會氛圍。
對此,海內外不少人士表示贊同,近日又有人提議, 甚至有人援引中國古代帝王登基大赦的先例, 認爲大赦是中國的良好傳統, 有利於營造和諧社會。
然而, 翻開中國典籍,卻有許多對大赦的負面記載。諸葛亮治蜀被後人傳爲佳話,但在他治蜀的12年間,連一次大赦都沒有過。時人質疑,諸葛亮答:“治世以大惠不以小惠”,並舉例:此前統治蜀地的劉璋父子年年大赦,弄得犯罪分子不把刑罰當一回事,結果反倒社會動蕩民不聊生。可見,説大赦有利於營造和諧社會,是沒有多少根據的。
古代有識之士早就指出,大赦乃“君子之禍, 小人之福”,無原則的大赦,只能使犯罪分子對法律、刑罰産生輕視、戲侮之心,此後更加不把違法犯罪當作一回事。如此循環,只能增加不安定因素,又怎能有利於營造河蟹的社會氣氛和環境?
當然,中國現行刑法在一些條款上確有不足,但在現代法治精神下,修正的正確途徑, 只能是通過合法程序,使條款更明晰、操作更規範、量刑更合理,更符合人性化、法治化的當代標準, 讓執法者容易操作,民衆容易理解, 被處罰者心悅誠服,而不是明明對方已犯罪、已受罰,且根據現行法律確屬正當,還要“曲赦”。
法律層面的問題, 應通過法律的完善來解決,而不應通過大赦之類“法外施恩”的辦法來彌補,否則不但達不到營造和諧社會的初衷,反倒會令法律的嚴肅性受到質疑和褻瀆。
(作者系旅居加拿大的華人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