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香港律政司正式撤銷對涉嫌傳播陳冠希艷照的第一被吿鍾亦天“發佈淫穢物品”的指控。隨後, 鍾被當庭釋放。一個月前, 香港警方拘捕鍾亦天時,在他的電腦內找到5張艷照。而此前一天,“艷照門”才出現於公衆的視野。 從英皇公司報案到警方逮捕嫌疑人,香港執法機構的速度不可謂不快, 態度不可謂不堅決。但警方的“嚴打”不僅遭到媒體批評, 也引起市民的抵制。一些大學生甚至到警局抗議,稱警方“選擇性執法”。
何謂“選擇性執法”?事實就是執法不公正的代稱。一些香港市民認爲,英皇一報案,警方就出動大量警力調查,甚至連警務處長都親自督戰。而香港名人的隱私曝光案近年來發生的頻率並不低,並未見警察表現如此積極。這是“選擇”之一。
選擇之二是指,已被釋放的鍾亦天的刑事強制措施使用不當。香港《明報》的文章認爲, 艷照案執法中出現矛盾:情節重,準保釋;情節輕,禁保釋。艷照共有三名港人被訴:29歲的無業男子鐘亦天、23歲的計算機技術員史可雋和24歲的文員郭鎮瑋。史可雋涉嫌的罪名是“不誠實取用計算機罪名”, 郭鎮瑋涉嫌發放100張淫褻相片。前者獲批以2萬元(港幣,下同)及3萬元人事保釋金取保候審,後者以1萬元保釋外出,被責令不準離開香港和交出旅遊證件。而鍾亦天只涉及到一張照片,頂多只涉及一項發放淫褻物品罪名。按香港的刑事定罪原則來看,鍾的罪行上明顯比史和郭輕,卻不允許保釋,被關押達8週, 還不能回家過年。
事實上, 選擇性執法還不算離譜,從重從快內地似有先例。但是程序不能亂來,這也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而這個基本要求在香港卻受到挑戰, 這最令人擔憂。
市民的疑問“不幸”擊中要害。雖然鍾亦天本人承認所發佈的照片是淫穢的, 但鑒定的結果卻僅僅是不雅。這也是鍾的指控被撤銷的原因。當天,香港警方就召開新聞發佈會稱,在得知淫審處對照片評定爲“不雅”而並非“淫穢”後, 警方馬上與律政司討論。而在淫審處中的評審員,對鍾亦天的照片是否屬於淫穢或不雅存在不同的意見。
從疾風驟雨式的抓捕,民衆和媒體的質疑, 再到鍾亦天被釋放,及至警方承諾按程序辦事,這一切顯示了香港的社會有自我修正的機制。但是,値得反思的是,傳播不雅照片是惹人討厭,但執法機構的急燥似乎害處更大。
因此, 法治建設需要循序漸進, 需要慢工出細活。
作者系居香港的大陸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