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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情侣要做法律鴛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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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死刑情侣要做法律鴛鴦?

  2004年3月,經中國民政部等機構批准,河北滄州市監獄服刑人員邊鐵剛在獄警“陪伴”下,到當地民政局與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記結婚。圖爲登記後,兩人依依惜別。

  此案正在進行死刑復核,而這對情侶請求——在被執行死刑前,領取婚姻登記證書,並舉行婚禮。

  山東一對同居的靑年情侶因暴力搶劫而被法院判處死刑。

  此案正在進行死刑復核,而這對情侶請求——在被執行死刑前,領取婚姻登記證書,並舉行婚禮。

  這個讓司法人員爲難的要求引起了社會各界議論。

  ■事情起因

  劫殺兩司機 情侶獲死刑

  據承辦此案的山東蒼山縣檢察院檢察官介紹,2005年初夏,在蒼山縣某洗車店打工的19歲女靑年裴景彩認識了常去洗車的貫曉軍,兩人很快租房同居。

  2005年7月22日,貫曉軍和裴景彩將一輛出租車騙到蒼山西郊一個農場,將司機殺死並抛屍。

  蒼山縣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對此展開偵查。而貫、裴又夥同他人在6天後到蒼山縣,將一輛桑塔納出租車劫走並殺死司機。

  專案組經10多天的偵查,破獲了以這個貫、裴爲主要成員的特大搶劫出租車犯罪團夥。2005年8月,13名主要成員相繼落網。

  2007年1月23日,臨沂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貫曉軍、裴景彩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

  一審宣判後,貫曉軍、裴景彩兩人均提出上訴。2007年8月,山東省高級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之後,此案被送往中國最高法院進行死刑二審復核。

  申請結婚 困擾司法者

  今年初的一天上午,當看守所駐所檢察官與貫曉軍談話時,貫曉軍提出了一個令人意外的“要求”。

  貫表示,自己對死刑二審改判的結果不抱任何希望,爲与裴景彩有一個夫妻名分,他請求有關機構批准他與一同羈押的裴在被執行死刑前領取結婚登記證書,成爲合法夫妻。

  據稱,裴景彩也向檢察官表示了同樣的意見,願意成婚。

  這個“請求”難住了當地的司法人員。

  有報道説,蒼山縣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主任李樹德稱,一對已被判決死刑的犯人在被死刑復核期間要求結婚,其情况十分特殊,十分罕見。看守所及駐所檢察官一時陷入困惑,他們正在就有關情况進行磋商、協調,爭取妥善處理此事。

  ■疑團出現?

  父母及看守所否認

  “死刑情侶要求結婚”的報道在大陸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但貫曉軍的父母稱沒有聽説過這事。貫曉軍的母親近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26歲的貫曉軍現在已是兩個女孩的父親,7歲的大女兒是貫曉軍與一個姓沈的女人同居所生,後來兩人分手,女孩現在由他們父母撫養。貫曉軍的小女兒3歲,是他與一名姓周的女人同居所生,由小孩的母親撫養。

  貫母説,貫曉軍和周姓女子的感情一直很好。至於裴景彩,她説並不認識,在貫曉軍出事後才知道有這個人。在他們看來,貫與裴主要還是同夥關係。

  貫母透露,兒子在裡面有什麼要求,看守所的工作人員都會打電話吿訴家裡,他的“要求”基本都是讓家裡人給他送錢。

  蒼山縣公安局看守所大隊長蔣瑞也聲稱,看守所從來沒有接到過貫曉軍“要求結婚”的請求。

  蒼山縣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主任李樹德則澄清,沒有提審過貫曉軍,更不知道“死刑情侶要求結婚”的事情,相關報道並不屬實,自己從沒有就此事接受過採訪。

  李樹德説,他已向有關負責人彙報實際情况。

  ■支持之聲

  允死囚結婚 彰顯人道

  不管這對“死刑情侶”是否眞的提出要結婚的請求,有關死囚或者監獄服刑人員能否在服刑期間結婚的爭論已經成爲目前大陸社會、法律、媒體的熱點。

  強烈反對死刑犯結婚的人認爲,像這樣殘忍的暴力殺人犯,一個以剝奪別人幸福而犯罪的人,是沒有資格享受幸福的。對他們人道,就是對那些受害者的殘忍。

  但“死刑情侶要求結婚”的“請求”獲得不少法律界人士的支持。

  知名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硏究員莫紀宏敎授認爲,允許死刑情侶結婚從法律上看沒有任何障礙,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仍享有生命權,包括生存權和婚姻權,他們依法被剝奪的政治權利不包括婚姻權。

  莫紀宏表示,這對情侶登記結婚和舉辦婚禮都必須在羈押場所進行,不能超出法律監管的範圍。同時,這對情侶結婚後不能進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因爲“在女方已經判決死刑的情况下,不能因女方出現懷孕的情况導致刑罰的變化”。

  “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完全可以答應,”莫紀宏説,“這樣更能體現執法中的人性化和民主化。” 

  大陸某網站關於“死刑情侶結婚”的網民調查顯示,有78.15%的網民表示贊成;有19.86%的網民反對;還有的表示“不好説”。

  ■一家之言

  現代版“刑場上的婚禮”能否上演  

  

  “死刑情侶”不由讓我想起當年課堂上曾經讀到的一篇課文《刑場上的婚禮》。爲革命而假扮夫妻從事地下工作的周文雍與陳鐵軍,演繹了一幕在敵人的刑場上莊嚴宣佈舉行婚禮的悲壯故事,那種面對槍口大義凜然的場面至今令人難以忘懷。 

  現在主角變成了一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死刑犯,現代版“刑場上的婚禮”能否上演,儘管法學家聲稱如此結婚法律上無障礙,但由於此前沒有先例,相關機構舉棋不定。

  從法律層面來講,此舉並非鑽法律的空白,在死刑犯生命權未被剝奪之前,其生存權和婚姻權理應受到尊重。我認爲,兩人領取結婚證,雖有了事實婚姻,但由於二人無夫妻生活,沒必要擔心會引發女犯懷孕。

  或許沒有可比性,但我還是要發表我的觀點。旣然80年前敵人都能允許共産黨員臨刑前舉行婚禮,今天爲何就不能容忍一對刑犯舉行婚禮?如連這點要求都不滿足,何談尊重法律、尊重人權?

  依我看,應當允許這對死刑犯舉行“刑場上的婚禮”,大可不必讓他們帶着遺憾進入天堂。只有這樣做才是社會的文明與進步。李忠卿

  ■追溯歷史

  中國曾禁止服刑人員結婚

  今年76歲的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巫昌禎敎授是中國著名婚姻法專家,她説:“結婚是任何適齡人的一項權利,婚姻法的禁止性條款只有兩種,並沒有禁止服刑人員結婚的規定。”但巫昌禎敎授介紹,在以前,警方曾經發文規定不允許服刑犯人結婚。

  1982年,中國公安部頒佈《監獄勞改隊管敎工作細則》,規定:“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准結婚。”這也是中國歷來的法律法規中對未婚服刑人員結婚作出的禁止性規定。

  2003年2月19日,公安部向甘肅省公安廳發文稱:結婚是公民的一項民事權利,留所服刑人員服刑期間如申請結婚,應當允許其辦理結婚手續,但應保證監管安全。具體事宜由當地民政機構辦理。

  該文件的出台,修正了公安部1982年的規定,由反對服刑人員結婚變爲同意部分服刑人員結婚。當然這些所謂的“允許”僅限於一些特殊情况,並不是針對所有的服刑人員。

  如何保障所有的未婚、再婚服刑人員行使結婚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中國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

  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進步,但是對如何操作沒有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因而爲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同意見埋下了隱患。

  ■相關新聞

  首例服刑犯結婚

  2003年7月28日,23歲的成都市雙流鎮女子黃曉琴(化名)向成都新都區司法局、大邑新源監獄遞交結婚申請,要与她的男友——因盜竊罪仍在監獄服刑的戴宇東结婚。

  黃曉琴和戴宇東此前已有6歲的女兒。由於未滿法定婚齡,两人一直到戴宇東入獄都未辦理結婚登記,女兒也沒有上戶口。

  黃在申請書中説:“我希望能夠和他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做一對眞正意義上受法律保護的夫妻,讓我們的女兒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

  同年8月26日,這起“在押犯人結婚申請”被中國司法部默許,黃曉琴如願拿到了結婚證,成就了中國首例監獄服刑犯人結婚的事實。

  綜合《靑島晨報》、濟南《齊魯晩報》、北京《新京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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