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惡意取款被判無期案有了“翻盤”式進展。廣州媒體17日報道,廣東省高級法院撤銷了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發回重審。
據檢方早前指控,2006年4月21日晩,許霆到廣州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取出1000元(人民幣,下同)後,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裡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許霆當晩將此事吿訴同伴郭安山。兩人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復操作多次。
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贜款潜逃。
同年11月,郭安山向警方投案,全額退還贜款1.8萬元。後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因自首,判刑一年。許霆今年5月在陝西被抓獲。廣州市中級法院認定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
此事經媒體披露後,境內外媒體紛紛轉載,輿論幾乎一邊倒,九成網民認爲量刑過重。
很多專業律師也稱,客戶持卡在ATM機上提款行爲屬民事合同行爲,充其量是不當得利,並不構成盜竊罪。
不知是否迫於輿論壓力,廣東省高院16日下發《刑事裁定書》 認定:原判決認定許霆犯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判決,發回市中院重新審判,撤消原一審對許霆“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指控。
據悉,要完成發回重審的程序需一個月。不過許霆有望獲短暫“自由”,以親屬擔保方式獲准許霆外出,和家人團聚過春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