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出現其歷史上首例陪審員被判刑的案例。一名本來是給他人量刑的陪審員拒絶出庭,結果反被判入獄三週。這位何姓市民2007年11月被選爲陪審員。每次開庭,何陪審員都向法庭吿病假。假期已過,何仍不到庭。令人不解的是, 何陪審員根本就沒有住院, 還行動自如地出入香港,難怪法官“龍顔大怒”。而判詞也很有意思:因爲被吿的收入不低, 所以罰款不能對其造成影響, 乾脆判他入獄。
在香港這種實行普通法系的地區,被抽取爲陪審員的可能性相當高。21歲至65歲、精神健康、品格良好以及熟悉聆訊時所採用語言的市民都有可能被列入陪審員名單。高等法院每兩年編制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每週都會隨機抽出若幹陪審員。被抽中的陪審員沒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其實, 大陸現行的法律中也有陪審員制度規定。有學者認爲,大陸應該引入眞正的陪審員制度。當然, 出發點是正確的。許多陪審員生活在基層社會,他們瞭解案件的來龍去脈, 裁決準確度不見得比法官差。
如果僅是一項陪審員制度,或僅是陪審員被判的個案, 不足以説明全部問題。多年來, 在各種排名中, 香港的法治程度的全球排名一直位列前茅。在香港街頭,不論買快餐還是坐公交,一條很有秩序的隊列總會形成。
所謂“法治”,在筆者看來不單單是法律的治理,而是一種共同管理和治理。沒有市民參與,沒有政府與民衆互動,法治要麽就成治民之治,要麽就是草根遵守法律而上層游離於法外。
再舉一例。與大陸許多城市一樣,香港也打算把自己塑造成文化之都。當然,除了無形的東西外, 硬件建設很重要。但就像許多地方屢次發生的事件一樣,一些文化中心經常淪爲變相的地産項目。因爲是文化項目, 地産商可以拿到稅收優惠、財政補貼, 官員的政績也可添上一筆,而最終受損失的是市民和城市形像。
1998年,港府提出了“西九龍文娛藝術區計劃”。次年, 香港旅遊協會發表硏究報吿,稱香港主要劇院設施的使用率已飽和,建議在西九龍興建國際級表演場地。根據計劃, 西九龍塡海區南端維多利亞港邊40公頃土地將發展成一個集文化藝術與大衆娛樂爲一體的綜合文娛場所, 核心設施包括劇院、博物館群、藝展廣場等。
如果是作爲地産項目開發,利潤自不在言。而作爲文化中心來建, 公益色彩則要濃厚一些,開發商的利潤就會受到限制。但在2004年,香港的各種團體就不斷質疑該計劃是否會淪爲地産項目,有人更質疑政府向開發商輸送利益。最後, 香港立法會通過動議, 要求政府重新評估該項目。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香港的5個專業學會向政府提交意見書,要求政府重新審查。許多專業人士更是充份調動民衆力量,向地産商及港府當局表達意見。其實,許多專業人士及專業學會成員的生意還依賴於地産商。但他們在面對一個對社會可能有害的事物時,會暫時放下自身利益。
從這點來説,共同的管制要求所有人能放棄個人私利。而陪審員之所以被判刑,就在於他不願意放棄私利來盡一個公民的義務。
之所以陪審員被判的事件會給筆者很大的觸動,就在於中國社會存在著一個共同的主題, 就是所有的治理都是精英治理、大學生治理,遵循一條自上而下的道理。
而香港之所以更有秩序,就在於充份地挖掘了民間力量,其成功絶不在於幾部法律、多少判例, 法治之本在於民間與政府的互動。
(作者系旅居香港的大陸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