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勞動合同法》將於明年元旦後實施。爲降低用工成本,中國不少企事業單位採取不同形式試圖規避新法。從華爲要求員工集體辭職再該簽約,到瀘州老窖勸辭風波,包括大國企的“勞務派遣”曲線救國路線……花招層出不窮。
隨着“大限”的迫近,在華外資企業也試圖抓住最後的時機,與新法進行最後博弈。
外商紛紛出招規避新法
韓國聯合通訊社24日報道,中國最近加強對勞工領域的管理等一系列新規定,導致進軍中國的韓國企業紛紛撤離,引起韓國政府的重視。
該報道稱,截至今年9月底,韓國對中國的投資額達211億美元,在中國註冊的企業法人達19512家,分別佔韓國對外投資額和對海外投資法人總數的25%和46.7%,其中95%是中小企業。
但由於中國採取了一連串的對外資徵稅、加強對土地和勞工領域的管理,韓國不少在華企業出現了擅自撤離的情况。
爲有效預防從中國擅自撤離的韓國企業繼續增加,韓國政府産業資源部將聯合外交部、勞工部、法務部及韓國工商協會等,組成“應對擅自撤離中國特別小組”,從明年1月21日起,分別在靑島、廣州等韓國企業較集中的地區展開實地調查。
與此同時,家樂福中國總部24日透露,家樂福全中國4萬多名員工,除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之外,不論工齡長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12月28日之前與公司重新簽訂爲期兩年的新合同。
家樂福全國媒體經理陳波表示,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爲公司之前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中,有部分條款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對勞動合同進行修改。
但是對於究竟哪些條款需要修改,陳波以“商業機密”爲由拒絶透露。
對於爲何趕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重新簽訂合同?陳波稱,此舉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並無直接關係”,是公司“自身商業運作的行爲”,因爲公司在春節前都比較忙,所以必須趕在銷售旺季來臨前完成勞動合同的重新簽訂。
不過,被要求重新簽約的職工們介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公司人事部以“命令口吻”讓他們簽字,大家都不敢不簽,但同時又擔心,不知道簽訂了新合同後會有什麼後果。很多職工還懷疑家樂福的做法意在規避新法。
上海市總工會法律部有關人士分析認爲,《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只能與同一員工簽定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簽署時需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家樂福趕在今年底重簽一份合同,也是一種規避措施,目的是希望在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之前可以多一次簽訂固定合同的機會。但如此興師動衆地重簽合同,不僅容易引發員工的種種猜測和不滿,降低他們對企業的信任度,也會給企業的正常運作帶來一定影響。
廣東近千中小鞋厰主動歇業
即將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正在成爲壓垮中小製鞋企業的最後一根稻草。亞洲鞋業協會調查顯示,近三個月廣東約有500家製鞋厰歇業倒閉。
這一説法得到廣東多家大型鞋厰證實,他們稱,無利可圖的現狀致使實力較弱的企業選擇在12月底前主動歇業倒閉,稍有實力的則正謀劃外遷至越南、印尼。
三個月關閉四五百家鞋厰
亞洲鞋業協會秘書長李鵬表示,該協會的實地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前三季度,廣東已有近千家鞋厰及相關配套的企業,因各種因素或主動歇業倒閉。
他稱,在最近兩三個月,廣東中小型工厰已經關閉了四五百家,僅東莞一地1000餘家製鞋企業中就有200至300家已經歇業。
廣東金履鞋業總經理劉坤説,他所接觸到的多家鞋厰就已經宣佈將在12月31日前關閉。這一主動歇業不同於以往因爲債務問題的被動倒閉,“企業看不到未來的利潤,只能做此選擇”。
20%的新增成本
近兩年,人民幣昇値、原材料漲價、勞工成本上漲、“民工荒”、“電荒”等諸多負面因素都在擠壓企業利潤空間,政策層面的出口退稅、加工貿易都在不斷調整,使包括製鞋企業在內的外貿出口企業一直負重前行。
劉坤説,初步測算,上述因素給企業帶來的成本增加超過20%。
無法提價致使企業只能壓減自身的利潤空間,不過現實的情况卻是,整個製鞋業的平均純利潤水平不過5%至8%。不能提價的前提下,再接訂單便意味着虧損。也正因爲如此,不少中小製鞋企選擇主動歇業倒閉。
低附加値産業逐漸退出廣東
劉坤預計,未來兩年都將是行業洗牌年,估計將有一半以上企業將主動倒閉,退出製鞋業,剩餘的企業就需要尋找新的出路,或者遷至東南亞,或者轉型陞級提高産品附加値。
廣東另一大型製鞋企業人士説,稍具規模和實力的企業就正在尋找新的加工基地,不少企業主已經趕赴越南、印尼等地考察。他稱,當地的勞工技術能力雖不及中國大陸,但是整體成本卻較大陸低了十幾個百分點。
憂心成本加大 寧願結業
不少自稱是中小企業主的網民,在討論新勞動法時,不約而同地表達了憂心和反對意見。
網易網民“azzex888”稱:“我搞了家小公司,新勞動法出台了,我算了一下,在現在IT行業微利的情况下,已經不能達到收支平衡了,所以我們決定在1月份結束公司,各自找份工作去。”
天涯論壇網民“之乎者也”對老闆現狀作了這樣的描述:“有幾個老闆身體好?有幾個老闆不擔心自己的業務骨幹明天辭職?有幾個老闆能保證本企業的業務和利潤能遞增20%(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意味着勞動密集型企業的人力成本將增加20%以上)?有幾個老闆不埋怨手下員工的能力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但苦於找不到人替換而裝作對員工滿意?有幾個老闆能承諾對手下不犯錯誤的平庸員工養一輩子?”
對於企業主的説法,新浪網民“craneberry”認爲企業出現懶人要從企業自身找原因,他説:“能在一個企業幹夠10年的,絶對不是懶漢子。他絶對是業務好手,是企業寶貴的財富,就是員工個人想走,企業也必然大力挽留。”
抱怨法規過嚴 怕丢飯碗
在自稱“打工者”的回帖中,不少人認同勞動法規定過嚴引發“避法潮”,沒有起到眞正保障勞方的作用。
支持新勞動法的一方則認爲,就中國目前的國情,勞動者更需要法律明文保護,而且永遠“廉價勞動力”不利於經濟發展。
新浪網民“老孟”説“勞動合同法使我丢了飯碗。我已經40多歲了,今年老闆説不能再簽了。現在可以讓我繼續上班到2008年1月底,1月31日之前必須走人。以後他也只和工人簽一次勞動合同,每年招一批新人,換一批人。老闆還説,如果過了一段時間,不算連續工齡了,我還可以來打一次工。”
網易網民“136”也擔心自己競爭不過“機器”,他説:“我們老闆以前一直在考慮要不要買一台機器,少用四個工人,但是一次性投入比較大。新的勞動法要出台了,我們老闆終於定下來買那台機器了!唉,我不知道會不會是那四個里面的一個!”
打工者中也有不少人想等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故意找公司的漏洞,讓公司賠錢。
搜狐網民“悲嘆”相信新勞動法出台後,更多企業願意返聘退休工人。他説:“因爲企業不用考慮他們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醫保、社保等問題。這到底是在鼓勵年輕人就業還是設置就業障礙?”
騰訊網民“搖葉”則從更高的角度指出:“按照這種規定執行下去,大家兢兢業業的工作勁頭也就持續一個10年而已,後面的日子多半是又回到了‘大鍋飯’時代,國家沒希望的。”
而支持新勞動法的網民則提出了“國情説”。網易網民“nirva- narock”説:“中國沒有發達國家意義上的工會,所以在勞資雙方市場化自由選擇中地位不平等。在沒有完善的監督體制和社會保障制度下,勞動者權利更需要法律保護。”
本報綜合報道
張五常:是在養懶人
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近日在其博客發表題爲《新勞動法的困擾》的文章,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新勞動法的經濟效應並指出,“無固定期”合同將維護懶人,更有可能讓“打短工”更普遍,嚴厲執行新勞動法反而會大幅增加失業率,“把經濟搞垮”。
張五常認爲無固定期合同“結果是維護懶人”。他以自己上世紀70年代在美國任敎職的經歷爲例,認爲美國大學的終身僱傭制導致了更多“短工”的出現,他説“因爲上頭‘滿座’,原來的計劃是終身僱用,到頭來短暫合約變得普遍。這是美國學術界的不幸”。
張五常更認爲新勞動法可能“搞垮經濟”。他指出,中國上世紀90年代經濟“雖然通縮嚴重,房地産之價下降了三分之二,但經濟增長保持8%,失業率徘徊於4%左右”是得益於合約自由。“硬性規定勞工合約是干預市場運作”,“如果嚴厲執行新勞動法,失業率逾8%恐怕是起碼的了”,“這新法有機會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經濟搞垮了。”
張五常認爲眞正從新勞動法中得益的是“某些有關係的或懂得看風使舵的人”,“眞的需要幫助的卻失去了自力更生的機會”。他指出政府的責任是敎育與傳播法律知識,而非硬性規定。
張五常 國際知名經濟學家,新制度經濟學和現代産權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現任香港大學敎授、經濟金融學院院長。
他曾當選美國西部經濟學會會長,是第一位獲此職位的美國本土之外的學者,並於1991年作爲唯一未獲諾貝爾奬的經濟學者而被受邀參加了當年舉辦的諾貝爾奬頒奬典禮。
朱善利:不會搞垮中國經濟
12月25日,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朱善利,就張五常的觀點予以反駁。
朱善利認爲,張五常的“經濟搞垮論”言過其實,雖然在新勞動法執行之初會有必然的波動,但對國民經濟並不可能帶來根本性影響。新勞動法最主要的還是在維護勞動者、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並有效規範目前國內的勞動力市場,他本人不能接受“維護懶人”的説法。
朱善利指出,張五常認爲的新勞動法制定無固定期合同必然帶來“短工”現象的普遍,並導致失業率上昇,這是西方國家經濟學界早已存在的主流觀點。西方國家大多不贊成“無固定期合同”的合約做法,普遍認爲這類做法會直接導致市場作用失效。而張五常深受西方經濟學影響。
朱善利認同張五常的“新勞動法將會大幅增加失業率”的説法,也肯定對方有關上世紀中國90年代經濟“雖然通縮嚴重,房地産之價下降了三分之二,但經濟增長保持8%,失業率徘徊於4%左右”是得益於合約自由的看法。但朱善利認爲,“張的4%的失業率數據是不確鑿的,它只是一個有登記的數據,中國90年代的失業率遠不止這個數”。
朱善利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應用經濟學系敎授,博士生導師(産業經濟學專業)。北京大學管理科學中心副主任,美國伊利諾大學客座敎授。硏究領域:微觀經濟學、價格與資配置理論、産業組織理論、管理經濟學、企業融資與治理制度經濟學等。
《勞動合同法》關鍵詞
●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最長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合同在3年以上以及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試用期最多6個月。
●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况,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違約金: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或與單位簽訂過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否則勞動者辭職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