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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訊賄賂了中國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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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訊賄賂了中國官員

  利劍斬貪手。   網絡貼圖

  近日有媒體報道,美國電信設備巨頭阿爾卡特朗訊花費了數百萬美元用於賄賂中國官員,實現其商業目的。這只是外國公司行賄中國官員的冰山一角。

  日本反腐經驗可借鑒

  1976年2月,美國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被曝光使用1210萬美元賄金獲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簡稱“全日空”)4.3億美元的交易合同。

  洛克希德公司總裁科特奇恩雖因此辭職,但他隨後發表文章,認爲商業賄賂現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經得到全日本社會的默許。

  這一説法在日本社會引起極大震動,當時的日本首相三木武夫表示要徹底調查此案。

  隨後,日本東京地方檢察廳、警示廳和國稅局共同介入調查,歷經近六年的努力,受到傳訊調查的460餘人中包括國會議員、內閣官員、全日空和丸紅公司的高管。

  至1983年10月案件審理完畢時,涉案的前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被判有期徒刑4年,並追繳罰金5億日元。

  1976年的日本,所謂的“人情世故”往來也與當下的中國並無二致,由此所産生的商業賄賂事件自然也是極其類似。

  但是,日本司法界把洛克希德賄賂案視爲徹底打擊商業賄賂行爲的契機,完善司法制度、着手集中清理了國內的商業腐敗現象。

  伴隨着一系列嚴格執法行爲的進行,日本商業交易秩序明顯好轉。

  日本的經驗表明,面對海外司法機構所揭露的商業賄賂行爲,國內的司法機構該如何做出回應是至關重要的選擇,這將決定未來商業賄賂問題的根本走向:或者讓商業賄賂的“潜規則”繼續大行其道,最終通過轉嫁成本的方式,讓社會公衆成爲最終的買單者;或者用司法的重拳徹底打垮看似強大的“商業賄賂”問題,重塑國內正常、健康的商業環境秩序,實現由初級商業體系向現代商業文明的昇華。

  看相算命

  轉自人民網強國論壇

  監督機制的作用何在?

  資本逐利,經營者爲了300%的利潤,可以不惜冒上絞刑架的風險,所以市場經濟需要法制與監督。

  美國司法部確實在履行職責。不然,阿爾卡特朗訊也不可能認罪並繳納250萬美元罰金換取美國司法部放棄刑事起訴。雙方都認爲“合算”。

  當然,有人行賄,就有人受賄,最後還得有人買單。

  美國司法部的聲明指出,在2006年被阿爾卡特收購之前,朗訊就曾於2000年至2003年間請部分中國官員訪美觀光並承擔費用,以確保能獲得價値數百萬美元的電信設備採購合同。

  美國司法部並沒有指出涉嫌機構和官員的具體名稱。

  中國市場是阿爾卡特朗訊盈利最好的區域市場之一——在完成對中國區的業務整合之後,阿爾卡特朗訊銷售額有望超過中興通訊,在中國市場上成爲僅次於華爲的第二大通信設備製造商。

  法國總理薩科齊訪華期間,阿爾卡特朗訊與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簽署了總額爲7.5億歐元(約合82.4億元人民幣)的合同。

  可以斷定,朗訊行賄事件暴露出來的只是冰山一角。

  花費了數百萬美元請部分官員訪美觀光甚至可以不被認爲是犯罪,那麽,人們是不是可以推斷,僅僅邀請官員訪美觀光,根本不足以搞定全局。其中還有多少事情不可吿人,基本上屬於公開的秘密:這兒水很深!

  有位權威曾説,對平民百姓,判斷有無刑事犯罪的原則是無罪推定,對政府及其官員則恰恰相反,是有罪推定——大家都認爲官員有罪的時候,即使沒有被法院判刑,他們也喪失了民心,被釘在歷史的耻辱柱上。

  阿爾卡特朗訊涉嫌在華行賄的案件在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了,不知道中國的檢察機關有何感想?監督機關,監督機制的作用何在?

  雨水

  轉自新華網博客

  中國反商業賄賂缺乏作爲

  “朗訊門”不僅致使朗訊公司的社會形象受辱,也讓中國的反腐形象蒙羞。

  跨國公司在華行賄的新聞已不鮮見,且在近10年來呈持續上昇之勢。如果將這類現象僅僅看成是“入鄉隨俗”或“南橘北枳”已不足以解釋一切,更何况,“鄉俗”之分、“染缸”之説是將中國歸爲某種程度的“腐敗天堂”——這旣不是中國願意看到的,同樣也不是國際反腐公約所願意看到的。

  目前,中國不得不尷尬地面對這樣的局面:那些在中國境內大肆行賄的跨國公司通常難以受到中國法律的制裁。不論是此次朗訊事件,還是此前IBM行賄張恩照案件、德普行賄中國國有醫院醫生案件、花旗事件等,都無一例外地在被美國司法機構查處後才爲中國所知。

  事實上,朗訊早在2005年就曾因涉嫌行賄,迫於美方司法壓力,解僱了中國區的4名主管。

  另一方面,與跨國公司被“高調”處罰的新聞不對稱的是,鮮見有哪些中國的受賄者受到公開曝光或查處。

  以此次朗訊事件爲例,美國司法機構並未指出涉嫌機構與官員的具體名稱。美國司法機構已經掌握的,想來中國相應機構也不難知之。可是印象中,中國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沒有與朗訊有關的,難道這些受賄者仍然安然無事嗎?

  不論是在跨國公司在中國行賄難以受到中國法律制裁,還是中國受賄方總是難以浮出水面,所拷問的都是中國司法在維護市場公平以及對接國際反腐工作方面的缺失。

  美國司法對本國公司跨國行賄的查處,源於美國在1978年頒佈的《反海外賄賂法》。該法嚴禁本國公司向外國有關人員行賄。

  在美國的帶動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1997年頒佈了《經合組織反賄賂外國政府官員公約》。這也成爲建立國際間反腐機制不可或缺的一環。

  就中國而言,近年來逐漸加大了包括反商業賄賂在內的反腐力度,但與此同時,無論在受賄主體還是在海外反腐敗的相關規定方面,仍存在極大缺陷和不足,沒有《反商業賄賂法》。

  中國已於2003年10月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但沒有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對跨國公司仍網開一面,在海外反腐及治理商業賄賂方面仍缺乏作爲,無疑將影響中國建立起更加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之路。楊耕身

  轉自博客中國

  (本報有刪節)

  市場失靈  權力尋租

  市場經濟下,爲什麽中國的“本土化”吸引這麽多企業不僅不顧中國法律,同時不顧其本國的《反海外賄賂法》?

  在中國這個靠權力支配的市場經濟中,跨國企業也有了許多諸如“商業氛圍的感染”或者“本土化”的藉口。莫非這眞的應驗了“淮南爲橘,淮北爲枳”的道理?

  權力支配下的市場經濟無法有效地配置資源,市場失靈之後,並沒有一個機制可以遏制,權力的有效性一再地超過市場規律之後,商業賄賂理所當然成爲這個市場的潜規則。

  商業利益背後是權力意志,而權力意志又需要巨大的財力支撑。所以,當兩個主體在權力所支配的市場中見面時,誰具有背後的金錢優勢誰就能贏得勝利。

  在權力的支配和相關問責機制缺失的情况下,中國司法機構在這些經濟案件中少有參與。事件本身從始至末往往都只是海外相關機構的單方面調查,這也就造成了中國的事件相關責任人很少有被追究責任的情况。

  因此,所謂“商業氛圍”或者“本土化”必然結果,並不是跨國公司“入鄉隨俗”的藉口。

  商業環境的構成不能僅僅依靠企業自覺的誠信,更多還是需要相應的法律和以及政府機構嚴格的問責機制和監控手段。

  “腐敗破壞民主,也對商業有害”,這是美國司法部反欺詐機構主管Steve Tyrell篤信的眞理,因此他表示:“腐敗是優先事項,我們會在這方面傾注更多的注意力”。

  2007年9月6日有一個並不受許多中國企業家和本土人士重視的新聞:中國國家預防腐敗局於正式成立,《反腐敗法》的構想也被提出了水面。

  整肅規範企業市場行爲,清潔引導商業環境秩序,已經成爲了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但是效果如何令人擔憂,因爲人治的權力支配市場資源。

  李旭陽

  轉自比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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