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取款機(ATM) 出故障,取1000元(人民幣,下同),卡裡才扣1元!一見有此好事,24歲的廣州男子許霆連續提取了17.5萬元。潜逃一年後,他被抓獲,並於近日被判無期徒刑,引發量刑輕重之爭。
銀行怎么從無過錯
本案中,許霆惡意取款171次,構成盜竊犯罪應沒多大疑問,可謂咎由自取。但這讓我聯想到一個問題,生活中很多儲戶有時也不知道自己卡裡有多少錢,如果頻繁支取,比如17次、57次,會不會也被懷疑爲盜竊?
就技術角度而言,ATM機出現故障是不可避免的,這樣一來,ATM機也就具備了無時無刻不冤枉儲戶爲盜竊犯的可能,這是不是有點可怕?
從另一個角度看,市民從ATM機中取出假鈔的事屢有發生,如果按許霆一案的標準,銀行是不是也應被認定爲“詐騙”消費者錢財?同樣是技術原因引發的問題,受損方爲消費者時,銀行可不承擔責任,而一旦受損方爲銀行,消費者就可能因此被控吿爲盜竊犯,合理嗎?
更不公正的是,ATM機存在的故障沒有成爲被吿減輕量刑的理由,這不符合中國刑事案件常規做法:受害人本身存在過錯,可減輕加害人責任。
銀行過錯在先,消費者支取在後,如果不考慮這點,將所有後果讓消費者承擔,那麽,不管消費者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有可能被認定爲“主觀惡意”,一刀切地予以嚴懲——ATM機由此成爲某種陷阱,不僅對儲戶不公平,也不利於銀行改善服務質量。新基手
轉自新華網博客
看看英國怎樣做
我聯想到此前媒體關於英國某地銀行工作人員出錯,將10英鎊的紙幣裝在1英鎊的機盒中,這樣在提取1英鎊時,10英鎊就會被取出,結果銀行大量款項被取。事實上,英國銀行也可以採取相應的行動追回被多取的錢,但英國銀行卻發表了一個聲明,放棄追討,將多取的錢贈與取款人。
我認爲,根據現有材料,不應當認定許霆和郭安山(案件另一當事人,與許霆實施了同樣的行爲,數額較小,後自首)的取款行爲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首先,許霆和郭安山與發銀行卡的銀行之間形成的是合同關係,二人的上述行爲是在與銀行之間進行民事交往的過程中發生的。
在私權力交往過程中,作爲公權力的警察機構一般不應介入。因此,應由銀行通過民事途徑追回其多支出的款項。
其次,是否構成盜竊罪關鍵在麽二人是否實施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爲。
我們不妨從犯罪構成方面進行分析:
主觀方面不存在犯罪故意:
從現有的材料看,不能確切地認定二人存在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也即二人是否存在非法佔有所取款項的目的並不明朗。
二人確實從銀行取款機中提取了大額的現金,但必須明確的是,款項是在取款機出錯的情况下,他們從自己的銀行卡中提取的,此種情况相當於經濟交往中一方超出合同的規定,多支付款項的行爲,二人此時實際上是一種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銀行擁有返還的請求權。
在銀行沒有通過民事途徑追回多付款項的情况下,就貿然從刑事的角度認定爲犯罪故意,不能令人信服。
在客觀方面也不存在盜竊罪中的秘密盜竊的行爲:
二人從取款機中提取款項時,是從他們自己的銀行卡中提取,而在辦理銀行卡時,辦卡行已經掌握了包括二人的身份證在內的詳細情况。所以,並不存在盜竊罪中的秘密盜竊的法定情景。
事實上,二人非常清楚,每一筆提取款項都會有相應的記録,無論取多少次,取走多少錢,所有交易信息都會記録在他自己的帳戶中,顯然不具有秘密性,不符合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的條件。侯登華
轉自騰訊博客
取款机出错 挡不住诱惑就受重罚?
絶大多數網民對ATM出錯而引發的“盜竊”案竟獲如此重判感到不解。但許霆被重判,在不少法律人看來,是在法定幅度之內。果眞如此嗎?是否存在司法對立法的誤讀?
根據中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許霆被判無期的法律依據在麽:其一,法院認定許霆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最高法院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値人民幣3萬元人民幣至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其二,法院認定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法院認定ATM機爲金融機構),而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僅有兩檔刑期,無期或死刑。但問題正在麽:許霆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進而是否構成“盜竊罪”?
許霆案的關鍵在麽,被吿人的犯意産生在發現ATM存在故障之後。如果ATM能正常工作,則許霆也不可能去“盜竊”ATM這個“金融機構”。
用刑事訴訟中的“警察圈套”理論來分析,ATM的失常誘使了一個正常的公民臨時産生了犯罪意圖,而不是讓一個本來就有犯罪意圖的嫌疑人,在犯罪機會來臨時充分暴露了其犯罪意圖。如果是後者,抓之不冤,如果是前者,其實只是對人性的一次道德考驗———不妨請每位讀者對號入座,看看有多大比例會臨時起意去貪圖那因機器故障而帶來的一筆橫財。
我相信讀者中一定有道德君子,不但不會見財起意,還會主動通知銀行方面及時修復機器故障。我也相信一定會有數目不少的正常公民,會在銀行的錯誤面前動了貪念,將誠信抛到了腦後來以身試錯。
刑事偵查中“誘導型”的“警察圈套”在許多國家被絶對禁止,我們當然也沒有理由將被誘導犯罪而産生的危害結果全都加之於經不起誘導的取款人。
如果説類似的取款行爲構成盜竊犯罪的話,那麽造成ATM故障的責任人就可以被當作“事先無通謀的共犯”。
因爲沒有這位“同案犯”的幫助,取款人又如何能盜竊ATM這個“金融機構”呢?
我不願就這起已決案對法院的判決進行“對”與“錯”的評判,只是想提請立法者和司法官們注意,罪刑相適應是刑法的基石。
罰應當其罪,無期徒刑對一個因意外發現了ATM的漏洞而被引誘犯錯的公民來説,偏重了。
在“寬嚴相濟”已成司法的主題詞時,不期而至的許霆案怎樣體現司法和諧,又如何保證刑罰應有的效果,値得深思。
王琳
轉自博客中國
就17.5萬,你看?
一屁股跌坐在地,我徹底無語。2008之ID
確實是重了點,不過他也不該鑽這種空子。糖糖kk
怎麽也無法認同這事判無期,不知道我有問題還是法律有問題。一個人的深圳
同樣發生在廣東的余振東(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貪污、挪用案,涉案金額高達4.82億美元,余本人被法院認定參與貪污公款合計美元約6777萬元,港幣約1.28億元;挪用公款合計美元約1.25億元,人民幣約2.73億元,港幣2000萬元。而在數罪並罰之下,余振東也不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兩案相互比照,其結局可謂是天壤之別。
得吿人處且吿人
竊鈎者誅,竊國者諸侯。
秋雨小蝦
辦個黃色網站(指情色六月天)都能判個無期徒刑,這個ATM機案件也就可以理解了。
輕煙繞指
量刑的根據是這樣的:17.5萬是許霆好幾年的收入,正常使用的話可以維持好幾年的生活,所以要判重些;幾百萬上千萬只不過是某些人個把月的收入和生活費用,所以根本不値一提,隨便判幾年也就可以了……
不公平,不公平……
aiya548
主觀上並無故意犯罪的意圖。如果涉及的不是特別事件,也許會被質疑道德問題,算是“幸運”的不幸吧。
以後走大馬路上,別人愣往我手裡塞錢,也要多思量下啊。
戒色
那小子應該一口咬定卡裡的錢都是自己的,具體有多少忘記了,而且別跑。小靑蟹
轉自天涯雜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