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拍案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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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僞造筆録 執行款一拖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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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僞造筆録 執行款一拖七年

  被添加了5個字的僞造問話筆録複印件。
  隨着調查的深入,宋瑞金承認了5個字是他僞造的。   上圖爲江蘇省檢察院文件檢驗鑒定結論。
  法官肩負着維護社會公平和公正的責任。   圖爲某校學生的“模擬法庭”。資料圖片

  而僞造這份問話筆録的始作俑者,竟是案件的執行法官。

  檢方稱,案件偵查終結,已移送起訴。然而,僞造筆録的法官依然在正常上班。

  “多了我不要。”就是這簡單的5個字,被憑空加在一份問話筆録中,使原本平常的案件橫生波瀾,105萬元人民幣的執行款被拖了7年。

  而僞造這份問話筆録的始作俑者,竟是案件的執行法官。

  檢方稱,案件偵查終結,已移送起訴。然而,僞造筆録的法官依然在正常上班。

  小員工要吿大法官

  2007年3月中旬,一紙“刑事附帶民事控吿狀”送呈江蘇省亳州市檢察院瀆職偵查局。

  亳州市利辛縣東方建築工程公司職工武坤良,以利辛縣法院的執行法官宋瑞金涉嫌僞造執行問話筆録爲由,請求檢察機構依法追究宋瑞金瀆職罪的法律責任。

  老百姓吿法官,這在利辛縣法院,並不是頭一遭。今年3月,該院執行庭的另一位程姓法官,就曾因強行向執行當事人索賄1萬元(人民幣,下同)被舉報而入獄。

  武坤良的控吿狀除請求追究宋瑞金瀆職的刑事責任外,還請求檢察機構依法責令利辛縣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執結(2000)利經初字118號民事判決,且要求法院對因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爲給控吿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事情緣於2000年一宗普通的民事糾紛判決後的執行。1995年7月,武坤良所在的工程公司部份墊資,承建了商業局(即現在的商務局)商住樓。

  次年8月,工程竣工。

  利辛縣商業局沒有按合同約定付款,反將工程公司吿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交房。

  經法院審理查明後,即判令商務局(2000年已更名)給付武坤良所代表的東方建築工程公司工程墊付款1055768.63元。

  控吿狀中稱,宋瑞金作爲執行法官,受理了該執行卷宗。2001年3月6日,當事人申請執行立案,執行局旣沒有對依法查封的房産委託評估,也沒有組織公開拍賣。直到2004年才對房産進行價格評估。然而,這次評估後,法院並沒有組織對執行標的物進行公開拍賣、變現,而是由執行庭授意沒有處理權的商務局以79萬元私自賣給他人。

  此種説法,業已從時任商務局局長的任彪處得到了印證。

  2007年3月8日,武坤良查閲執行卷宗,一份被僞造的問話筆録浮出水面。而這份僞造的問話筆録的始作俑者,竟是本案的執行法官宋瑞金。

  3月中旬,武坤良開始向有關機構控吿涉嫌僞造問話筆録的法官宋瑞金。

  接到訴狀後,亳州市檢察機構即派人到利辛縣法院,調查法官宋瑞金涉嫌僞造執行問話筆録的事實。後移交到利辛縣檢察院負責審理。

  身爲法官僞造筆録

  2007年3月7日,武坤良看到了法院執行局張貼在門面房前的公吿。公吿令其於2007年3月20日之前搬出,逾期法院將強制執行。次日下午,武坤良即帶着女兒和兒子,又一次來到法院。

  自追討執行款7年以來,武坤良已經記不清多少次踏進利辛縣法院的大門。這次他們想瞭解爲何執行款沒到手,卻強令其搬遷的緣由。

  利辛縣法院分管執行的副院長王寒梅向他們解釋:“本案本來很簡單,商務局原本有財産房屋,願意以房屋作抵押,但你不願意,我們有什麼辦法?”

  武坤良隨即稱從來沒説過“不願意”。

  王寒梅隨手將執行卷宗的問話筆録指給他看:“……按照評估價評到陸(十)叁萬元,一樓門面房子如果在53萬元左右能處理的話(就處理),要是處理不掉該門面房就給我,多了我不要。”

  “我啥時候説過‘多了我不要’的話?”武坤良反問對方。

  武坤良表示自己從來沒有這樣表過態,何况大家都知道像商務局這樣的機構沒有錢,“我不要房屋又能要什麼呢?”武坤良丈二和尙摸不着頭腦。

  “一定是有人篡改了問話的內容!”武坤良開始産生了懷疑。

  直到現在,武坤良仍爲自己三兒子武小峰當時的細心感到慶幸。

  武小峰説:“當時我多了個心眼兒,看到最後5個字與前面的字相比,雖然筆跡相同,且都是藍色圓珠筆寫的,但顔色較鮮,筆墨稍重。”

  “王寒梅副院長當時拿起那份問話筆録,足足看了幾分鐘,一言不發。”武小峰形容了當時辦公室裡瞬間凝重的氣氛。

  武坤良説:“當天看完卷,當即去質問宋瑞金,對方拒不承認。”

  武坤良回憶了2002年10月30日那次問話筆録的情形:那天,他被電話通知到執行法官宋瑞金的辦公室做筆録。宋瑞金吿訴他,評估結論出來了,價値63萬元。武坤良當時説,法院如果把房子賣掉了,把錢給他,如果賣不掉,把門面房給他。

  “我要寫了那5個字,我不是傻嗎?”直到現在武坤良仍覺得不可思議,“哪有人自己主動放棄自己的權益?”

  隨後武坤良立即聘請了律師。他要求檢察院做筆録鑒定,揪出僞造筆録的人,把那人送上法庭。

  2007年4月12日,利辛縣檢察院把送檢材料轉交到江蘇省檢察院。

  4月25日鑒定結論出爐。在“蘇檢技薦(2007)29號”的文件檢驗鑒定書上,鑒定結論爲:送檢的裝訂在利辛縣法院“二00一利法執字第187號”執行卷宗中,標稱時間爲“2002年10月30日”的談話筆録第1頁中的文字“多了我不要”形成在該筆録其他文字之後,且兩者間隔了一段較長時間。

  而這個鑒定結果,武坤良屢次催要,直到今年8月下旬才拿到手。

  9月4日下午,在利辛縣檢察院,有記者諮詢了法院法官涉嫌僞造問話筆録案件的進展情况,負責偵辦此案的檢察官于國濤透露:“案件偵查終結,涉嫌僞造筆録的法官現已被移送起訴。”

  只因5個字拖款7年整

  “這5個字可害苦了我們全家呀!”武坤良的妻子高志梅面對仍然遙遙無期的執行款,不停地嘆息。

  “2005年,是最難熬的一年,全家中秋節都沒過好。”高志梅拿出了2006年的“利辛縣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她説:“門面房被商務局私賣後,爲了到法院反映情况,一家四口,兩人被刑事拘留,兩人被網上通緝。大女兒和丈夫東躱西藏了近一年。”

  據高志梅説,大女兒之所以被定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只因她看到房子被私賣,氣憤不過,駡了句口頭禪。“這又怎麼就會是聚衆衝擊了呢?”高志梅至今仍疑惑不解。

  當年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即向法院申請執行,可被拖了兩年。在屢次催促下,2002年10月30日宋瑞金才通知武坤良前往其辦公室做問話筆録。

  兩年後的2004年9月,法院才委託評估公司對房産進行價格評估,價格79萬元。

  法院並沒有依法組織拍賣,次年7月,利辛縣商務局私下與一位叫杜英的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法院依法執行將房屋違規轉給他人。

  對於這次沒有經過公開拍賣的違規交易,時任利辛縣商務局局長的任彪道出了其中的隱情。

  “你看日期,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任彪拿出了當時的文件説,“底稿是法院起草的,讓我們商務局照着抄的。房子是6月19日交易的,一個月後的7月18日,才拿來底稿讓我們補相關手續”。“我們又沒有權力處置,房子其實是誰賣的,很明白了。”

  直到2007年3月15日,杜英才將款項65萬元匯到利辛縣法院的賬號。其餘十幾萬元被商務局單某挪用。

  然而,在2007年的2月8日,執行法官宋瑞金即通知武家去領執行款。

  武小鋒描述了領款時的一幕。他和姐姐武彩到宋瑞金的辦公室後,宋打開了抽屜,像是在找什麼東西,翻了幾下後,説出去有事。兩人等了半天,也未見宋回來。

  “你説矛盾不矛盾?2007年3月7日,執行庭給我下達了利辛縣法院(2007)利公字第189號公吿,公吿稱:‘利辛縣商務局已於2005年10月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可我沒見一分錢的執行款呀?”武坤良也一臉的茫然。

  法院稱商務局已在2005年履行完義務,可又在2007年6月對被申請執行的標的物進行再次評估。

  第三次的門面房評估報吿在2007年8月16日出爐,最終確定爭議的房産的最新市場價格爲176.5萬元。

  “執行款被人爲拖了7年,光爲了打官司,錢花了不下10萬。”武坤良兩手一攤,無奈地説,“要錢吧,商務局沒有;要房子吧,從63萬漲到79萬,現在又漲到176萬,想要房子,還得倒找商務局71萬。”

  涉案法官仍在上班

  9月11日下午3時,經利辛縣法院一位副院長證實:“宋瑞金確實仍在上班。”

  這讓武坤良一直不能理解。“法官僞造筆録,給我家造成了這麼大的損失,他知法犯法,性質這麼惡劣,可還照常上班,檢察院得給我個説法。”武坤良稱自己要一條道走到黑,堅持討個説法。

  辦理此案的于國濤回覆他:案件偵查終結,涉案法官現已被移送起訴。他並稱,庭審階段,不會在利辛,會選在周邊的縣。

  武坤良追問,宋瑞金是否被批捕或辦取保,于國濤明確回答説:“沒有。”

  武坤良再到分管瀆偵的副檢察長王鳳林處核實,王鳳林則稱法院還沒定他(宋瑞金)的罪。

  于國濤稱有關批捕或取保的書面材料不便公開,卷宗已移交到起訴科。

  “檢方的説法自相矛盾,沒有批捕怎麼會移交起訴?”安徽民揚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李紀海如是説,“旣然案件偵查終結,已經移交起訴了,馬上要進入庭審階段了,就意味着該法官已經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怎麼還能坐在莊嚴的法庭之上?”

  李紀海認爲,就本案而言,一宗普通的執行案,被執行機構又有可抵押的財産,卻執行了7年,至今仍沒有結果。這些均不提,僅就執行法官僞造執行問話筆録這一項,就是涉嫌瀆職犯罪的行爲。

  依照中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紀海深感法官肩負着維護社會公平和公正的責任,可該法官僞造執行問話筆録,屬主觀惡意,行爲惡劣。這時涉案法官仍端坐法院的執行庭,是與立法理念相悖的。

  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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