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部的數據顯示,2006年美國共授予2.61萬庇護尋求者難民身份,其中獲得庇護身份人數最多的爲中國人,其次分別是海地和哥倫比亞人。
庇護尋求者一般被拘禁在分布在全國各地的聯邦移民拘留中心或各郡的監獄。由於移民執法局已有兩年未公佈相關數據,目前很難確知究竟有多少名被拘留的庇護尋求者。
根據國安部的一條新規,今後來美國尋求庇護者有可能被拘留或監禁更長的時間。
美聯社報道,“9·11”恐怖襲擊後,除了古巴以外所有來美國尋求庇護者或是那些移民文件不正確、無效或是沒有移民文件的非法移民都將置於“快速遣返”程序。
按原先的規定,置於“快速遣返”程序的庇護尋求者只要能夠證明他們不會對飛行或是安全産生危險,可以證明自己的身份,而且如果他們對被遣返回國遭受的迫害顯示出“可信的”恐懼,即可獲得假釋。
但新的規定則需要拘留中心及遣返官員對庇護尋求者親自做出鑒定,只有在確定當事人身患重病、尙未成年、懷有身孕、以及當事人是司法、行政或是立法程序中的證人、或者拘留當事人不符合公衆利益的情况下,庇護尋求者才可以獲准假釋。
難民權益倡導者認爲,庇護尋求者是迫害的受害者,並非犯罪群體,如此對待有失公允。倡導者擔心,一旦政府執行了這一更爲嚴厲的新規定,今後很難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