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常遇到這樣一個問題, 那就是跨國公司經理是否一定要先申請L-1,然後才能申請緑卡?事實上, 法律允許那些 在美國成立了一年以上的公司直接爲他們國內母公司經理人員申請緑卡。具體的要求是:
1、母公司擁有美國子公司51%以上的股份;
2、母子公司在一年中均有正常的商業活動,此條可由相關的稅單,進出口文件,銀行帳單,買賣合約等來證明;
3、緑卡申請人在過去三年當中至少有半年以上在母公司擔任經理以上職務;
4、其餘L-1申請所必備的文件。請注意, 這里緑卡申請所要資料與L-1 相似, 但申請人可不必先申請L-1, 而可直接申請緑卡。
此類申請因各地移民局之不同而審批時間不一樣。目前在加州移民局服務中心I-140 申請大約在四個月左右,加上領事館運作時間, 保守的説一年至一年半應該可以解決。
這種申請的關鍵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在過去一年中一定要有正常的生意而不能是“皮包”公司。子公司的員工一定要與生意額相一致。以筆者經驗應掌握在7人以上爲妥,而且,這些員工最好都有文憑與在相同領域之工作經驗。因爲這些經理不能只負責清潔工或是第一線工人,他的主要職責應是掌握公司的大政與方針。
再有在證明營業額方面,要儘可能多一些可證明的文件,如稅單,海關文件,銀行文件等,如果只有貨單而無其它文件支持,移民局會産生懷疑。
如果您的公司符合了這些條件,那么您就可以直接申請緑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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