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會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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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身亡 胎死腹中
追踨調查:肖志軍承認怕擔責
肖志軍過失殺人?
李家狀吿陌生的“女婿”
死亡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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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肖志軍過失殺人?

  當肖志軍得知李母已經到派出所報案時,只是淡淡地説:“我後悔沒簽字,如果判我殺人,我認罪。”

  很多中國網民認爲,肖志軍應爲悲劇承擔責任,就連部分法律專家也持相似觀點。

  北大法學敎授孫東東指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中的“其他特殊情况”,是指昏迷患者被同事、同學、路人、警察等人送治,或在其無陪護、無身份證、無家、無錢狀態下入院,肖志軍拒絶手術事件不屬於上述範疇,因此不能享受“特殊干預權”。

  “法爲大多數人而設,肖志軍的做法是自願游離于法律之外,其行爲涉嫌過失殺人。”孫東東説。

  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敎授卓小勤認爲公衆存在誤解,因爲李麗雲進醫院時意識清醒,眞正起決定作用的是她本人作出了拒絶手術的表示,哪怕這個意思的表達是非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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