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肖志軍得知李母已經到派出所報案時,只是淡淡地説:“我後悔沒簽字,如果判我殺人,我認罪。”
很多中國網民認爲,肖志軍應爲悲劇承擔責任,就連部分法律專家也持相似觀點。
北大法學敎授孫東東指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中的“其他特殊情况”,是指昏迷患者被同事、同學、路人、警察等人送治,或在其無陪護、無身份證、無家、無錢狀態下入院,肖志軍拒絶手術事件不屬於上述範疇,因此不能享受“特殊干預權”。
“法爲大多數人而設,肖志軍的做法是自願游離于法律之外,其行爲涉嫌過失殺人。”孫東東説。
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敎授卓小勤認爲公衆存在誤解,因爲李麗雲進醫院時意識清醒,眞正起決定作用的是她本人作出了拒絶手術的表示,哪怕這個意思的表達是非理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