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大陸公安部消防局近日發佈了《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其中最引人註目的是,首次將“性賄賂”納入反腐中。禁令規定:“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爲賄賂,“違反規定,視情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份;構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程序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份。”
這是否意味著,今後“性賄賂”可作爲犯罪處理呢?依筆者看, 儘管公安部在政令中明確表達了嚴肅處理的態度,但並不意味著“性賄賂”可以入罪,《四個嚴禁》不過延續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對“性賄賂”的一貫態度而已。
首先應明確,部委規章不是法律、也非立法和司法解釋, 無權創設罪名與刑罰, 即使規定“性賄賂”是罪, 也無效。因此,公安消防警察果眞接受“性賄賂”,最多只能被移送司法處理,能否定罪應由後者依法而定。其次,對於“性賄賂”,目前並非沒法可治。“性賄賂”可分爲兩種,一種是通過金錢與女性達成交易,讓女性爲官員提供性服務;另一種是提供女性或女性本人爲達到某種目的主動爲官員提供性服務。
對於第一種“性賄賂”,現行法律認定爲“受賄罪”,因爲將錢交給妓女讓其爲官員提供性服務與將錢交給官員讓後者自己去“買性”,性質一樣。前不久,浙江麗水市某國企副總溫某在客戶丁某物質與女色的誘惑下突破法律底線,檢察院以受賄罪對溫某提起公訴, 將丁某爲溫某支付的9500元(人民幣)嫖娼費計入受賄額。這表明司法實踐已將這種“性賄賂”入罪。
對於第二種“性賄賂”,雖然現行法律並未規定爲犯罪,但並不等於不能進行紀律處份。旣然與他人通姦、包養“二奶”、嫖娼都要受到黨紀、政紀處份甚至是治安處罰,那麽,女性爲達目的主動獻身的,也應受到紀律處份。因此,不要高估公安部政令中的“性賄賂”,它並沒有創設一個“性賄賂罪”,但也不可忽視了它的積極意義:進一步重申了政府嚴懲“性賄賂”的決心,客觀上也助推官方深化反腐。
(作者系大陸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