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拍案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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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舉報有功 領奬無門
“舉報貪官”也是見義勇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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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舉報貪官”也是見義勇爲

  爲了舉報貪官,經濟拮據的汪漢林花費了3萬多元,早已負債纍纍,不僅如此,他和家人的安全也屢屢遭到來自被舉報者的威脅。誠如汪漢林自己所説,“舉報奬勵,其象徵意義遠遠大於奬勵數額本身。”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安慰奬”,汪漢林也遲遲沒有得到。

  而根據相關法律,即使他最終得到奬勵,參照湖北省檢察院以往的最高奬金額度,也不過只有8000元。

  就在爲汪漢林的遭遇唏噓不已的同時,有這樣一條頗爲令人振奮的新聞——湖南長沙重奬36名見義勇爲市民。

  同時呈現在眼前的這兩起事件,令人忍不住想起這樣一個問題——舉報貪官能不能算成見義勇爲?

  中國法律上所稱的見義勇爲,是指個人爲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行爲。

  舉報貪官不也是爲了“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嗎?而他們舉報的目的也正是爲了要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很多時候,舉報貪官所承擔的風險並不亞於直面歹徒的利刃,而扳倒貪官終究需要一個過程,在此期間,舉報者所要付出的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甚至要大於面對面的搏鬥。

  汪漢林目前的困境只是很多舉報者的一個縮影,由於對舉報人的奬勵缺乏明確規定,他們的奬金問題成了“霧裡看花”。

  除了寄希望於儘快出台《舉報法》外,當前最主要的應該是將舉報貪官納入見義勇爲一同進行奬勵。只要舉報者提供的資料眞實有效,並且爲破獲職務犯罪案件作出了突出的貢獻,那麼他們的行爲就應當被認定爲見義勇爲,並享受到見義勇爲者所擁有的一切榮譽和奬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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