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權等額共有”是每一位産權所有人所擁有的産權份額是相等的,而且整個産權是一體不可分割的。因此,如果該不動産的所有人有二位,則每個人就擁有不可分割的50%的産權。如果有三位,則每個人擁有不可分割的三分之一的産權。因此,若要用“産權等額共有”的方式取得一項不動産的産權的話,全體所有人必須同時一起取得該不動産的整個産權,不能有先後的區分。如果該不動産要出售的話,必須經由所有人一致同意並共同簽字才可以。
“産權等額共有”:最大的特點是每位共同所有人不能將自己的産權份額用立遺囑的方式指定給其繼承人。因爲一個“産權等額共有”中的所有人一旦死亡的話,其所擁有的産權份額就依法自動轉移給其他的所有人了,因此不能成爲該死亡所有人的遺産,也就不發生遺産繼承的問題。
“産權等額共有”的方式,是很多夫妻家庭在購買房産時選擇取得産權的方式,因爲它最大的好處就是在一方死亡時,毋須經過遺産繼承法院就可以自動將該配偶的50%的産權轉移給生存的配偶,因而省去了遺産繼承法的程序和費用。
但是,“産權等額共有”也有它致命的弱點:雖然整個房産的産權必須要由全體所有人共同簽字才可以轉讓,但是,只要任何一個共同所有人擅自單方面處置自己的産權份額,則該房産的産權方式就自動轉變成爲“産權按份共有”的形式了。一旦將“産權等額共有”變成了“産權按份共有”,則該份額所有人就可以自行處分(出售、抵押或繼承)自己的那一份額的産權了。舉例説明:本來一幢房産是由二個人依“産權等額共有”所持有,但甲方在未吿知乙方的情况下,擅自用自己的二分之一份額的産權做抵押去借貸。這時,甲方和乙方之間,他的二分之一産權就自動變成了“産權按份共有”。一旦出現這種情况,就可能發生非常不利的後果。比如,有一位單身母親只有一個女兒。她在購買房屋時是用自己和女兒的名義以“産權等額共有”的方式取得産權。她希望自己在這里將女兒撫養成人,然後享受晩年,最後將房産自動轉移給女兒。可惜,在女兒長大出門之後,居然背着母親將自己的50%産權份額以很大的折扣做了抵押借貸,因而將該房屋産權的性質自動轉變成了“産權按份共有”。事後女兒無力償債,她那50%的産權份額就被貸款公司沒收了。這時,母親才突然發現,自己房産的50%産權已經屬於一家貸款公司,她也無力將那50%的産權購回。不久,該貸款公司提出了産權分割訴訟。就算這位母親在房屋拍賣後取得了50%的售屋款,但她卻失去了得以安度晩年的房屋。她所收回的售屋款已不夠買一個象樣的房屋。這是一個非常不幸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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