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平縣公安局局長劉朝彬在聶案曝光後不久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説,供認那起姦殺案後,王書金到過現場指認,所述與案情相符。但他認爲,“從公安偵破程序來看,如果僅有王書金的孤證,還不能斷定就是他殺了康某。”“如果王書金翻供,我們再沒有任何人證、物證。”
如不是王書金所爲,他爲什麼要承認殺害過康某?他已有命案在身,何必再攬一樁?外界一直存有疑問。
劉朝彬曾向媒體分析,王書金是一個慣犯,他可能知道,如果承認一件自己原本沒有犯過的罪,肯定會使偵查陷入停滯,反正是死刑,能拖一天是一天;另外,也不排除王、聶兩人共犯,而王書金一直逃亡在外,可能並不知當時的偵破結果。
更進一步的假設是王書金可能目睹了案件的發生,或知道當年的案件。“他指認出了現場,他畢竟在那裡工作過,對那裡的環境很清楚。”劉朝彬説,現在並不能斷定王書金交代的就是事實。
這一系列觀點當時遭到了外界反駁:一、如果只是爲了拖時間而承認作案,爲什麼能編造得如此縝密,以致辦案人員當時發出“非罪犯不能提供的細節”之説?二、若爲共同犯罪,當年爲何只殺一個而讓餘犯逍遙法外?這也只能説明當年辦案有重大問題。三、僅是目睹或瞭解案件,能否提供這般以假亂眞的犯罪細節,以致警方陷入偵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