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海外華人經濟實力的日益強大,中國對美國進出口業務的持續增長,美國公司已經對在中國大陸開設分公司,有足夠的信心。在美國,我們也經常遇到中國公司來美國設分公司,購買或兼並美國公司,來直接開展美國業務。到中國做過生意的人都知道大陸做事用錢鋪路的現實。但是眞的這麼做會有兩個問題。第一是行賄違反中國法律;第二,這種行爲違反美國的外國腐敗行爲法(FCPA)。
先説第一,在中國行賄雖然會遇到麻煩,但是中國執法部門對行賄者一直比受惠者寬容。根據北京《光明日報》的報道,從2006年1月到10月,執法部門調查了8,010起商業賄賂案件,一共賄賂金額是一億多美金。其中81%被判受賄,17%被判行賄。而且,被判刑的一般都是受賄者,行賄者一般受到罰款。難怪有人説,這種政策讓行賄者得以再次行賄。北京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硏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民認爲,行賄者與受賄者應該受到同樣的懲罰,但是他説在他反復表達這個意見以後,還是沒有任何變化。
第二,FCPA禁止美國公民、居民及其代理賄賂外國官員。但是在大陸,誰是官員誰不是官員有時很難分清楚。在中國,政府持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份,這在美國是不可想像的事情。另外受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資産,都可以被認爲是國有資産,這樣,根據FCPA的定義,這些公司的雇員屬於外國官員。
這里突出要提一下的是海外代理。美國公司到中國去做生意,經常要找一個中國代理。我們前面講過,很多中國公司的雇員,在FCPA的定義下,屬於外國官員。而雇用這些中國代理(他們的報酬經常是最後成交總和的數個百分點)的目的,經常就是通過他們的關係,來影響中國公司或相關機構。譬如説,一個美國公司到中國去投標,中國代理拿幾個百分點。這樣,爲了拿到傭金,他們就很可能使用行賄的辦法施加影響。這種情况下,美國公司就糊里糊塗地違反了FCPA。
1998年FCPA被擴充,加上了內部信息(inside information)一條。在那以後,如果一個大陸國有企業招標,美國投標公司的代理,通過給國企內部人員好處,瞭解到招標的內部信息(如其他投標公司的投標額或預算細節),那這個美國公司也就違反了FCPA。
講到賄賂的定義,就不能不提來美國考察。中國的公司都很願意派人來美國考察。那麼,邀請他們來美國考察是不是行賄呢?美國公司付給這些人的日常花銷費用(per diem)、旅遊、娛樂、禮物等等算不算是賄賂呢?這些問題超出本文範圍。
防止違反FCPA有很多辦法,“入鄉隨俗”一般來説不是一個很好的辯解。篇幅所限,這里我們討論一個。如果美國公司支付給外國公司官員的錢款,是寫在合同里面的,那麼美國公司就可以以此超脫FCPA。當然,具體運作起來,最好還是在美國找一個商業律師,這樣才可以確保萬無一失。
作者鄭樸捷:畢業于北京清華大學;曾在ARCO、Fujifilm、美國國防部等任項目經理及部門主任;現任加州中文法庭翻譯協會會長;著有《法律縱橫談》、《謊言解剖學》等中英文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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