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5日公佈了U類非移民簽證的“暫行最後規定”。據該規定,該局每年可發出10000個U簽證,獲得U簽證者最多可在美國居留四年時間,但可以申請緑卡。美國犯罪活動的境外受害人也可以申請該身份。
在犯罪活動裡受到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而且願意協助政府和執法官員調查或起訴該犯罪活動的罪案受害人,可以申請U簽證。也就是説,申請人須在犯罪活動裡受到虐待,須知道有關該犯罪活動的信息,而且須願意協助政府調查或起訴該項犯罪活動。
該簽證是國會2000年10月通過的“人口走私與暴力受害人保護法”(包括“移民婦女家暴保護法”)所設置的。立法旨意是要加強執法機構對於以下案件的調查和起訴:家庭暴力、性攻擊、走私外國人口和其它罪案,並在同時保護罪案受害人。
USCIS同時對於U簽證作出以下的問答:
一、如何才具備申請U類非移民簽證的資格?
有四項法定資格:1,該個人須因成爲法定犯罪活動受害人而遭受到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嚴重傷害;2,他或她掌握着關於犯罪活動的信息;3,他或她曾協助且有助於該罪行的調查或起訴;4,犯罪活動須違犯美國法律且發生於美國境內。
二、什麼構成法定“犯罪活動”?
法定犯罪活動是法律規定違犯一系列聯邦、州或地方刑事法律之一的活動,從謀殺、強暴、酷刑虐待、家庭暴力、人口走私、綁架、性剝削和敲詐,以及騷擾證人、阻礙司法、非法監禁等。
三、申請U類非移民身份的程序是什麼?
罪案中的外籍受害人須塡交“U類非移民身份請願表格(I-918表格)”。該表格上須塡寫關於請願人申請該身份的資格和獲準入境的資格等信息。目前,USCIS指定佛蒙特服務中心集中受理所有U類非移民身份請願案。
四、是否任何外籍人都能説他們是罪案受害人並申請該種特定身份?
不盡然。U類非移民身份須由外籍受害人親自申請,且須附加發證機構證明其有助於調查或起訴犯罪活動的證明文件。意即受害人須提交聯邦、州或地方執法官員所給予的“U類非移民身份證明(I-918表格的附件B)”,證明請願人“有助於、正有助於,或者將有助於”對於犯罪活動的調查和起訴。
五、什麼是“發證機構”?
發證機構包括聯邦、州或地方的執法機構,或檢察官、法官,或其他負責調查或起訴犯罪活動的機構。本規定還包括其他機構,例如兒童保護處、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和勞工部,因爲它們在自己的專職範圍裡都有刑事調查管轄權。
六、這跟其它非移民類別例如T簽證有何不同?
T簽證等其他非移民類別,法規規定具備資格的條件是外籍人須在美國境內。U簽證的法律結構允許法定犯罪活動的外籍受害人也可以從美國境外申請該種身份。
七、請願人的家庭成員能否申請U簽證?
雖然在某些情况之下U簽證案請願人的家庭成員可以獲得U簽證,但家庭成員不能自行申請。主要請願人(罪案受害人)必須代表法定家庭成員申請。若主要請願人未年滿21歲,其法定家庭成員包括主要請願人的配偶、兒童、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和父母。若請願人已年滿21歲,則其法定家庭成員包括主要請願人的配偶和子女。爲求家庭成員獲得U簽證,他們必須:1,是上述的法定家庭成員;2,必須具備入境美國的資格。
主要請願人可以代表法定家庭成員塡交I-918表格的附件A。
八、USCIS可批準的U簽證數目有無上限?
USCIS在任一會計年度(10月1日到次年9月30日)裡可以批準的U簽證數目不得超過10000件。不過此一限制不適用於陪伴或跟隨主要請願人的配偶、兒童、父母和未婚子女。
若在任何會計年度裡,在所有的請願案皆獲裁決之前,名額已經達上限,USCIS會設置等候排期清單使受害人的移民身份獲得審理。
九、U簽證可維持多久?
不得超過四年。但若“發證機構”證明還需要該外籍人留在境內協助調查或起訴法定犯罪活動,可準予延期。
十、持有U簽證着是否最後可以申請永久居留?
可以。該個人以U簽證入境後至少須在美國居留3年,而且USCIS須能判斷,基於確保其家庭繼續團聚的人道原因,或爲了公衆的最大利益,他繼續居留事屬合理。
十一、申請U簽證是否有時限?
無時限;不過,USCIS鼓勵已獲暫時法律救濟的請願人在本規定生效後半年之內塡交I-918表格。簡單説,在本規定生效之後,暫時法律救濟程序將不再有效,USCIS將不再考慮暫時法律救濟的要求。但若請願人已適當地塡交了I-918表格,而且USCIS尙未對請願案作出裁決,則暫時法律救濟會延續到USCIS對請願作出裁決。
十二、U簽證是否收費?
不收費。這計劃涉及少數申請人和請願人的個人福祉,USCIS決定借免收請願費來反映有關法律的人道目的。因此提交I-918表格或衍生的法定家庭成員的U簽證案將不必交費。不過,請願人須爲每一件請願案裡年在14到79歲的人支付生物度量費,即按指紋照相的費用。這費用是每人80美元。請願人若在財務上無力承擔這費用,可以塡表申請豁免。
十三、在無明文限制之下,有多少人得到了U簽證?這些人的身份如何?
USCIS大約已經收到過7000件U簽證申請案;其中約有5800件獲得批準。這數字包括主要請願人和其家庭成員。USCIS爲暫時法律救濟發展出一套正式的集中管理制度。簡言之,合格的請願人會獲準延期,以使請願人申請工作和旅行許可。
十四、USCIS發佈“暫行最後規定”,但仍在徵詢公衆的意見,如何解釋?
“行政程序法(APA)”對於在所提議的規定生效之前徵詢公衆意見的規定,準許有例外情况。USCIS相信,延擱實施本規定不利公益,因爲進一步延擱會讓犯罪活動的非移民受害人的移民身份持續不定,他們會繼續處於危險之中。不過公衆意見是重要的;所以,收到的公衆意見將在“最後的規定”裡加以處理。由於USCIS把本規定宣佈作爲“暫行”最後規定,它將於公佈於聯邦公報起30天後生效。
十四、國會約於六年前通過“人口走私與暴力受害人保護法”,爲何USCIS延擱公佈規定?
U簽證規定很複雜,很多困難的法律與政策問題須先解決。例如,USCIS需要界定“受害人”的意義,然後決定“法定犯罪活動”的意義。這些問題導致各機構之間須進行錯綜複雜的討論,USCIS需要加以協調。制定U簽證的規定,要比移民法裡的任何其他問題都困難很多。例如該法規定“法定的犯罪活動”必須違犯了美國的法律,或者發生於美國境內,或者美國的屬地領地之內。
切記以前的移民局草擬的規章是在設置國土安全部以前的事。一旦USCIS轉歸國土安全部管轄,所草擬的規定就要重新在新建機構裡傳閲。
十五、如何對新規定提意見
在聯邦公報公佈所提議的新規定之後60天之內,可將意見傳給www.regulations.gov,或寄給:
Director, Regulatory Management Division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111 Massachusetts Avenue, NW, 3rd Floor
Washington, D.C. 20529.
意見信上須註明:DHS Docket No. USCIS-2006-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