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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爲何不反行政壟斷?

河南 蔣正之(作者系民間時評人士)

  在千呼萬喚之中,經過長達13年的磨礪和博弈,中國的《反壟斷法》終於面世了。但該法的出台並沒有給中國人帶來多少驚喜,甚至失望的成分更多,至少給筆者的感覺是這樣。

  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經營行爲及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人們之所以渴盼《反壟斷法》,就是期望它能夠規制或破除現階段電信、石油、電力等行業的壟斷地位。然而,這些壟斷卻因爲“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而受到了法律的“保護”。有人質疑:不反行政壟斷,《反壟斷法》還有何用?有人困惑:民怨很大的行政壟斷爲什麽就反不得?

  是的,“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是第一位的,不反行政壟斷也是這個原因。實際上,《反壟斷法》第七條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前面還有一個定語,即“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説得再明白不過了。

  爲什麽非要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呢?這當然也是有根據的。中共十六大報吿曾指出:“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

  事實上,這也並不是沒有道理,旣然國有經濟要成爲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不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能行嗎?如果打破了石油、電信、電力等國有企業的壟斷,國家還怎麽“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因爲要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爲主體”,所以必須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要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就不能打破一些重要行業的行政壟斷。

  30年來,“以公有制爲主體”的標準在不斷降低: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國有經濟總量遠遠大於私營經濟總量,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當然沒有問題;後來,非國有經濟迅速發展,經濟總量逐漸超過了國有經濟,這還算是“以公有制爲主體”嗎?中共在十五大報吿中曾作出回答:“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公有資産在社會總資産中佔優勢,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只要堅持以公有制爲主體,國家控制經濟命脈,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得到加強,在此前提下,國有經濟比重少一些,不會影響中國的社會性質。”如果國有經濟連控制力也失去了,還怎麽解釋呢?所以,保持國有經濟控制力也確實是公有制的底線了。

  由此可見,問題實質是:“以公有制爲主體”該不該堅持?如果該堅持,那麽行政壟斷當然不能打破,因爲幾個重要行業的行政壟斷一旦打破,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很快就將失去,也不可能再對經濟發展起主導作用。實際上,關於國有經濟是否應該逐步退出一般性競爭領域(亦即是否應該堅持“以公有制爲主體”)的爭論由來已久,筆者這裡只不過是將前人的觀點再整理了一遍而已。

  放眼世界,發達國家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中國有與私有是有明顯界限的,國有的控制程度也有明顯的限度。其實,在中國經濟飛速增長的今天,有關國有還是私有、計劃還是市場的爭論聲已經不大了,反而是GDP、經濟增速、外匯、股市等話題熱絡,但在《反壟斷法》出台的關鍵時刻,重新思考一些老問題,還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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