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10月8日中国时评】中国官方消息称,河北省张家口
蔚县李家洼煤矿今年7月发生重大矿难,造成30多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业主和县、乡政府串通造成事故瞒报。
大陆官方的人民网7日报道称,目前,已有25名党政官员因瞒报矿难受到处理。同日,中国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亦披露,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的垮塌事故也可能存在“瞒报迹象”。
事实上,这样的新闻在大陆早已屡见不鲜,在山西、重庆、黑龙江等地此前已有发生,在官方一再要求各地信息公开(并在5月1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强调地方政府不准干涉媒体对突发事件报道的今天,倒是一些媒体的反应显得缩手缩脚、瞻前顾后起来——几乎在所有的瞒报事故总是在官方高层介入后,真相才大白于天下,而鲜有媒体勇于独立调查揭露出来,媒体最擅长扮演的似乎只是一个“传声筒”作用。
一位大陆的媒体同仁告诉笔者,在被誉为改革开放先锋的广东省,几家媒体集团已算是非常大胆,但他们多报道外省外地的,一遇上本省的“坏事”,也只能退避三舍。据说正因为他们“总报他人忧”,这些媒体常常被许多省的宣传机构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作为社会的公器,舆论监督本是媒体的应尽职责,但今天的大陆,媒体不仅不敢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更有甚者则成了一些地方势力和利益集团的工具。
如在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发生的铁矿尾矿溃坝事故的当天,大陆所谓权威媒体的报道却说是“暴雨所致”,事后更未见到该媒体对此报道的更正,更未闻该媒体对已逝生命的歉意——媒体对生命的草菅和不负责任竟至如此,实在让人汗颜和愤怒。
如果说事主和地方当局瞒报、漏报责任事故为的是逃避法律责任、保住乌纱帽,伤害的是遇难者及其家属,当受法律严惩,那么媒体的知情不报或故意更改事实真相为的又是什么呢?其不仅混淆了社会视听,更践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尺和法律准则,这样的责任谁来追究?这样的行为是否也属“违法”?
有人说,从雪灾到震灾再到两个奥运会,2008年是中国进入公民社会的元年,笔者以为,若没有媒体及媒体人的独立及其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中国进入公民社会之路依然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