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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政府批准吗?
http://www.usqiaobao.com  2008-03-26 21:56:13   作者: 循斯  来源: 侨报

  【侨报3月27日花旗杂谈】北卡州共和党国会众议员希思·舒勒在国会众议院提出一个“仅只执法”的移民法案,欲强制规定所有的公司在4年内全用“网上核查身份系统(E- Verify)”核查雇员的移民身份。而国土安全部21日表示该部意欲使用“身份不符规则”迫使雇主开除在核查身份时发现信息不符但未能加以纠正的雇员。

  但是,该系统所使用的社安局信息库储存的信息误差率高达4%,而且大约有10%的入籍公民会接到“身份不符信”而且若在全国实施“身份不符规则”,会 造成数十万入籍公民和合法移民被迫失业的结果。“移民政策中心”警告说,要是这类法案获得通过,人们将首次发现,“所有的职工得要求政府批准,才能有份工 作”。

  这似乎有点可怕。假若雇主发现自己的雇员信息跟政府信息库的信息不符合,而该雇员未能纠正不符之处,联邦就要规定雇主必须开除该雇员。这个惩处范围就未免太大了。

  联邦政府若为了对付非法移民,而要控制非法移民的工作,却进一步干涉了人民的工作权利,其中包括核查人民是否具备工作的“资格”,而且不论雇员是否非法移民,只要在一个期限里没纠正不符社安局信息之处,就让雇主开除雇员。这似乎是个笑话。

  问题是,人民有劳动权利或工作权利,无需政府的许可。美国宪法何时赋予联邦政府剥夺人民工作权的权力了?

  仅仅由于要管制非法移民而这样做,更是荒唐。

  联邦机构要核查非法移民是否有合法身份或者是否获准工作,只要国会愿意立法执行,那是一回事,但那个核查过程不能突然扩展起来,变成要核查或判断公民是否有工作的“资格”,甚至要开除公民,剥夺其工作权利。

  劳动权利和工作权利是人类有社会以来就具有的自然权利,远比近代法律哲学里人为制造的那些“自然权利”更“自然”多了。所以从联合国普遍人权宣言、经社文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都保护劳动或工作权利。

  国土安全部的法规和国会法律不应该侵犯这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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