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 大陆法学家刘仁文在广州《南方周末》撰文, 建议趁改革开放30周年和举办奥运会之际,
赦免一批“确有悔改表现的”刑事犯, 以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对此,海内外不少人士表示赞同,近日又有人提议, 甚至有人援引中国古代帝王登基时大赦的先例,
认为大赦是中国的良好传统, 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
然而,
翻开中国典籍,却有许多对大赦的负面记载。诸葛亮治蜀被后人传为佳话,但在他治蜀的12年间,连一次大赦都没有过。时人质疑,诸葛亮答:“治世以大惠不以小惠”,并举例:此前统治蜀地的刘璋父子年年大赦,弄得犯罪分子不把刑罚当一回事,结果反倒社会动荡民不聊生。可见,说大赦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是没有多少根据的。
古代有识之士早就指出,大赦是“君子之祸,
小人之福”,因为无原则的大赦,只能使犯罪分子不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对法律、刑罚产生轻视、戏侮之心,此后更加不把违法犯罪当作一回事,而一些并未犯罪的人看到有罪不罚,重罪罚轻,
也会觉得违法犯罪并不会受到严厉惩罚,从而产生侥幸冒险心理,
轻易试法弄法。如此恶性循环,只能增加犯罪率和不安定因素,从而给真正的守法者带来更多的不安全感,又怎能有利于营造河蟹的社会气氛和环境。
当然,任何刑法都有不完善之处,中国现行刑法在一些条款上有所不足,某些地方量刑过重、罪不当罚,这都是可能的、现实的,在现代法治精神下,的确不应对这些不完善之处置之度外,不作修正。但修正的正确途径,
只能是通过必要、合法的程序修改刑法条款,使之阐述更明晰、操作更规范、量刑更合理,更符合人性化、法治化的当代文明社会标准, 让执法者容易操作,民众容易理解,
被处罚者心服口服,而不是明明对方已经犯罪、已经受罚,且依据现行法律条文处罚并无不当, 也要“曲赦”。
道理是明摆着的,法律层面的问题,
应通过法律的完善来解决,而不应通过大赦之类“法外施恩”的办法来弥补,否则不但达不到营造和谐社会的初衷,反倒会令法律的严肃性受到质疑和亵渎。
当年唐太宗的皇后长孙氏病危, 许多大臣建议大赦天下,以为皇后祈福, 但长孙皇后坚决反对,理由正是“治世无常赦”, 频频的法外施恩,
不论初衷多么良好,其结果也只能是使犯罪被姑息、被纵容,是法律的严肃性收到威胁,只能对营造和谐社会起到负面的、消极的作用, 而绝不是相反。
(作者系旅居加拿大的华人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