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2月13日四合院评论】爆竹声中一岁除。在热闹的传统春节里,来自北京的消息说,今年从除夕到初五期间,因为燃放鞭炮造成当地390多人受伤,1人被摘除眼球,1人死亡。
这样的新闻照例引起了人们对燃放烟花爆竹的争议:一方面,中国人过年为喜庆而燃放鞭炮是多数人的习俗;另一方面,火药制成的鞭炮,有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其产生的爆炸力、巨响、硝烟、垃圾等,都会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破坏。
大陆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禁放”,一度有280多个城市过年不闻爆竹声,少了些年味;之后各城市的“开禁”、“禁改限”,同样反映了多数民众的心声。北京2004年的“禁改限”,就经过数轮的征求民意,可以说是尊重传统、顺应民俗的好事。
当然,这样的结果除了要求政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还需要市民都有充分的安全意识,以及相应的社会道德素质——如果燃放鞭炮者能多想想别人,能考虑到他人的安全和感受,那么燃放鞭炮的传统,才有可能适应现代生活方式和文明尺度。
但目前中国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尚未达到这一高度,而人口多、密度大的国情又不可能让中国的法律像美国这样,对个人利益的维护比较严密(在美国,只要认为别人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补偿)。
在道德和法律都无法根本解决矛盾之时,人们也很自然地想到了税收手段。在中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选择了11类消费品列举征收,就包括“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产生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尽管对此类消费品征税体现的是“寓禁于征”的原则,但事实上很难实现“禁”的目标。特别是在中国,此类消费税的征收是直接向生产商和销售商征收,这使消费者较少了解此项税收的意义、更缺乏直观感受,从而导致效果空洞化。
换言之,如果税收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或将税收改由消费者自行支付,自然可以令消费者清晰地意识到这种消费需要承担的风险和更理性的选择。
作为现代的社会人,必须具有其行为对自己和他人形成影响的成本和代价意识。鞭炮税就应当使这一精神得到更有效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