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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http://www.usqiaobao.com  2007-12-14 00:46:27   作者:  来源中国旅游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铁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 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 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业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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