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百姓普遍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寄予厚望。
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与意料的一样,“五一”劳动节只放假1天,并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而春节的休假则提前1天,相信这些节假日的调整必会对市民的假日生活带来影响。
现在,市民对于节假日的调整仍然意见不一,对于日后可能会取消“十一”黄金周,许多市民表示“五一”长假已经取消,希望“十一”长假能够继续保留下来,毕竟适应这些安排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取消“五一”黄金周已经让他们不得不重新安排自己的时间,原有的生活规划也已经打乱。
未休年假需补3倍工资
相比之下,人们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寄予厚望。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项规定具体而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而且“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条例》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规定》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
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公民对此普遍表示满意,虽然早前就有休假制度,但由于法规及措施等相关方面的不规范,真正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少之又少。“条例”也对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一些情形作出规定。例如: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以及请病假累计超过相应天数的。
新华社16日报道,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为了保证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顺利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宣传解释、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这位负责人指出,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新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顺利施行的重要保障。因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步出台后,有关部门将研究出台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使广大职工的基本休假权利得到保障。
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式调整之后,将会出现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3天的小长假、黄金周和职工个人带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各地、各部门都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针对人们出行的新变化,尽早开展相关预案的研究准备工作。
(编辑: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