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终审法院判华懋主席龚如心上诉得直,成为其丈夫王德辉约400亿遗产的唯一继承人;2006年11月底,龚如心透过代表律师表示,不再坚持要求王廷歆交代“幕后黑手”名单。正当大家以为这场龚如心与家翁王廷歆的世纪争产案告一段落的时侯,龚如心在今年4月3日因病逝世,而龚如心遗产争夺战也随即展开。社会上除了关注这笔千亿遗产花落谁家外,也关注个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两份遗嘱的疑惑
按一般情况,龚如心一旦离世,若没有预立遗嘱,对财产的继承作出分配,那么就要按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来进行分配,死者的亲人可按法定的先后次序承受遗产,先是配偶,然后是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可是事情的发展,如今出现了两份声称是龚如心生前订立的遗嘱。
4月7日,有媒体报道,龚如心的生前遗愿是把遗产全数拨予慈善基金。同日,曾任龚如心的代表律师麦至理发表声明,强调遗产受益人并非一个慈善团体。19日,以龚氏家族为首的华懋慈善基金(慈善基金)向遗产承办处申请“知会备忘”(Caveat),以保障本身的利益﹕即当有其他人申领遗产时,法庭需先知会提交备忘的一方。翌日,陈振聪委托麦至理律师行在报章上刊登声明,指自己是龚如心的唯一继承人,并向遗产承办处申请“知会备忘”。
上周25日,慈善基金透过V士打律师行发表声明,指出会致力维护龚如心的遗愿,并展开诉讼,由法庭决定遗产的归属,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据悉,慈善基金以原讼人身份,入禀法庭要求验证确认龚如心于2002年7月28日所立的遗嘱为有效,并同时宣布,陈振聪声称持有龚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所订立的遗嘱为无效。陈振聪须于接获入禀状的十四日内,表明是否提出反对申请,这意味着遗产争夺战随即展开。
两份遗嘱内容迥异
是次争产事件实有许多惹人关注的地方,首先是继承人的问题,根据报道,慈善基金持有的2002年遗嘱的内容主要是,龚如心愿意在离世后将所有遗产全部拨予慈善基金,并希望由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政府总理和香港特区政府首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管,继续慈善工作,并照顾王德辉的家人及华懋的员工。至于陈振聪所持的2006年遗嘱则声称,陈振聪是遗产的唯一承继人。两份遗嘱订立日期虽只相差四年,但内容则有很大的差异。
其次,外界质疑的是为何龚如心愿意将全数遗产交予陈振聪?纵然陈振聪的代表律师向传媒表示,龚如心将华懋交给陈振聪一人,基于二人相识多年,陈氏了解龚如心做人及做生意的哲学,可是,二人始终非亲属关系,更有传陈为龚氏御用的风水师。有媒体分析,慈善基金或从龚如心在2006年订立遗嘱时,是否受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作争议重点。
“反客为主”速战速决
在一般的情况下,持有较后日期遗嘱的一方会先入禀法庭,再由持有较早日期遗嘱的另一方提出反对理由。而是次持2002年遗嘱的慈善基金先入禀法庭,前律师会会长蔡克刚形容这是“反客为主”,且比正常惯用程序“跳了好几步”。蔡克刚向本报记者解释,目前大家都申请“知会备忘”,下一步应是申请遗产认证,可是要先给对方一个warning(警告),要求对方将“知会备忘”撤销了以后,才去认证这份遗嘱。现在,慈善基金向法庭申请对方手持的2006年遗嘱为无效,并申请确认自己的嘱书为有效,一次过做了几样东西,比一般的做法快了,正如V士打律师楼于25日发表的新闻稿所指,他们希望尽快解决这件事。
第三份遗嘱存疑
据坊间流传,这宗争产案或出现第三份遗嘱。另有媒体报道,龚如心在临终前,曾提出向内地捐款的意愿,期间,有中方官员到医院探望,并取得有关的捐款文件。最近,中联办副主任李刚虽没有直接回应媒体相关的提问,但他强调,香港是个法治社会,一切会依法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就此传闻,本报请教了蔡克刚。他表示,目前,只知有2002年及2006年两份遗嘱,未知是否有一张终极嘱书,“未知那份”文件是什么。然而蔡律师指出﹕“嘱书是由她(龚如心)离世开始才成立,若龚如心女士在她生前,做过什么东西给人家,那就是‘遗真’,因其已较嘱书先行做了。”他说﹕“除非(遗产承继人)
to set
aside她之前的commitment,即是将以前的承诺﹑允许做了的东西,例如撤销了,那才可以考虑(承诺)是否无效,否则不可以再改,但目前未知有没有其他文件。”
复杂性如龚王争产案?
是次争产事件,不禁令人想起龚如心与家翁王廷歆的世纪争产案,犹如此案的延续。回顾龚王争产案,持续八年之久,龚如心在两次败诉后,终能获胜,关键在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这普通法的原则上。根据终审法院长达250多页的判词,其中一点是原讼法官及上诉庭的大法官均应用了一个错误的标准,就是要求龚如心去澄清所有证供的疑点,对龚如心而言是非常严苛,难以达至公正。如今,争产事件再次展开,涉及两份或具法律效力的遗嘱,当中仍存在不少疑点,那么案件的复杂性会否如龚王的世纪争产案?
蔡克刚认为,未必。目前,双方均声称手上有龚如心的嘱书,而两份嘱书仍未完全公开,要看过嘱书的内容才知有多复杂。他说,龚王争产案中,只有龚如心手上那份嘱书被质疑为无效,家翁手上那份没有被指为无效。目前,慈善基金要求申请陈振聪那份嘱书为无效,顺带申请2002年那份为有效。可是,他指出,看坊间流传,有可能2002年那份嘱书也有点问题,若两份嘱书均证实无效,那么龚如心九十多岁的母亲或将取得全部遗产。
无论如何,此争产案的瞩目性不比龚王的世纪争产案少,结果如何还有待事情的发展,不过个中的法律问题,确实令大家增加不少法律知识。
附﹕
遗嘱与平安纸
蔡克刚表示,遗嘱与平安纸是同样的东西。遗嘱是一个人死后所遗下的嘱咐,许多老人家都不太喜欢用“遗嘱”一词,于是称为“平安嘱书”(平安纸)或“嘱书”,更何况立“嘱书”者仍在世,也不能称作“遗”。“平安嘱书”是可以随时更改的,他说自己经常忠告一些法人,尽早立下“嘱书”,免得挂心。他形容,立“嘱书”如身体检查一样,最好几年检讨一次,有需要便作出更改,这可免除许多争拗。
一份有效遗嘱的要求
在香港,一份法律上有效的遗嘱有以下几点要求﹕
立遗嘱人必须是成年人。
立遗嘱人必须智力健全﹑神智清醒﹑记忆力没有障碍或缺陷的人。
立遗嘱人必须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明了及同意遗嘱的内容,并在没有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订立遗嘱。
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立遗嘱人必须在两名或以上在场见证人面前,在遗嘱末端或尾部签字。
每位见证人也需在遗嘱上签字作证。
(编辑: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