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案28日二审获判无罪,法官判决理由包括: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特别费以领据核销半数,一经领出即属因公支出,核销完毕,无须追究有无实际支出及流向;马英九没有不法所有意图,也无以诈术使会计人员陷于错误。
因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等绿营要角的特别费案,都是因“搜集发票”被起诉,与马案性质大有不同,若无政治面考量,很难援引比照。
台湾的机关首长特别费,分成两部分,一半是以领据核销,另一半要拿单据报销。如果首长每月特别费新台币10万元,其中一半5万元,签字就能领走,亦即领据核销;另一半5万元,则须要以实际支出的单据,逐一以发票、收据等来报帐。
检方对特别费案迟迟未能建立统一侦办标准,被强烈质疑宽严不一。检察官陈瑞仁去年侦办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时,并未就领据报销的部分进行追查;只查核须要单据报销的部分,查到大批不实发票,认为陈水扁、吴淑珍收集发票,诈领“国务机要费”,以贪污罪将吴淑珍起诉,陈水扁受刑事豁免权保障,被列共同正犯。
侦办马英九案的检察官侯宽仁则是整个特别费全部都查,在领据报销的部分,起诉马英九将特别费流入私人户头。
马英九二审获判无罪的重点在于,承办法官认定,“特别费以领据核销半数,一经领出即属因公支出,核销完毕,无须追究有无实际支出及流向。”意即,首长半数特别费签字领走,就无须再过问流向,进入私人户头亦无不可。
对于外界关切,马英九二审无罪,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是否也有机会比照脱困?除非另有政治力介入,否则光是援引马案判决来看,因性质不同,并不乐观。
主要是检方9月21日侦结起诉的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特别费案,都不是因为领据报销的部分出问题,而是须要单据报销的另一半出问题。吕、游、陈都是因为拿别人的发票,甚至搜集发票申报特别费被起诉。
根据检方起诉书,吕秀莲自2000年12月,到2006年5月,由办公室秘书苏妍妃,随扈卢孝民及青年工作团成员、工友蔡素芳,办公室之科技谘询委员聘兼人员连秋斐,连续搜集他人消费的发票共计1005张,合计金额563万6517元,冒充原始凭证,核销首长特别费。
游锡堃则自2000年10月到2005年12月止,担任两任“总统府秘书长、行政院长”,与配偶杨宝玉,及办公室主任苏昭英,办公室承办人赖淑芬、秘书刘建忻等人,连续搜集他人消费的发票,共计516张,金额总计238万6005元,冒充原始凭证,核销首长特别费。
陈唐山自2004年7月起,到2006年6月止,担任“外交部长、总统府秘书长”期间,与“外交部”及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林义雄,办公室秘书蔡玲音,“外交部长”办公室秘书简瑞隆,秘书长办公室秘书陈雅君,连续搜集他人消费的发票106张,金额共计36万8199元,冒充原始凭证,核销首长特别费。
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特别费案都还在进行中,月前陆续开庭,三人都自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