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书记仇和不久前动员当地官员要解放思想,“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想、可以干”。笔者以为,对于公职人员来说,
提倡他们解放思想当有范围,有限度。应当只是提倡他们在采取那些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并不损害公民利益,能实现多赢的措施时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但在涉及公民权利方面,如果没有法律的允许,公权力必须自我约束。
公权力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必须得到法律许可。而且当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的盲区狭路相逢,公权力应当退步。公权力必须敬畏公民的天赋人权,敬畏人权,敬畏宪法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等。
例如,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下,探索土地的流转制度、引进新的就业与创业模式、大力拓宽融资渠道,都是解放思想, 既发展经济又不伤害民众权利,
值得提倡。但为了发展经济变相地征用土地、压低征收成本、规定有家属是拆迁户的公务员必须做通拆迁户的思想,就不是解放思想。因为这些变相的做法,尽管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或者规定,但它们都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平等权、民主权利,违反了“公民权利没有法律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社会原则。
因此,
对公职人员来说,思想必须再进一步解放,但思想的解放带来的行动的积极必须时刻牢记民权禁区。(作者系大陆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