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这次一审判无疑具有标本意义,昭示大陆中央政府严惩腐败的决心。
笔者也注意到,案件审判中,纪检、检察与法院三大机构间对于陈案罪名认定并不一致,一改以往纪检或公安认定罪名一走到底的惯例,标志着中国的审判程序更科学,司法机制更成熟。
在大陆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审判程序往往是线性结构——代表公权力的公安(纪检)、检察、法院过于强调合力打击犯罪,而忽视了本应操守的监督与制约职责。
而在陈案的起诉与审判中,检察机构并没有对纪检指控的罪名进行简单确认,法院也没有对检察机构起诉的罪名进行简单认定——检察机构对陈良宇起诉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但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只认定了前两项。对于陈良宇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控辩双方争议最大,法院依据事实和己方的理解作出独立判断,难能可贵。
陈良宇案是轰动海内外的大案,在高层密切关注之下,在民众皆曰“可杀”的氛围中,司法机构能按照认定的事实,按照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做出与前一机构不一致的判断,将对此后的类似案件起到指示作用。笔者希望,
从这起案件开始,司法机构更加注重把关案件事实, 走出线性诉讼结构的模式, 在互相配合的同时更要互相制约。
(作者系大陆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