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12月19日四合院评论】广州《新快报》前天的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去年4月,在广州工作的许霆在一台ATM上取款时发现,取了1000元人民币后,ATM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许霆趁此机会,取款17.5万元。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其无期徒刑。
法院的判罚依据是:按照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包括九成网民在内的反对意见形成了一边倒态势:法院判罚过重。其中多数人认为,此案是银行系统出错在先,属于“诱导性犯罪”,不能算偷窃,许霆的这种行为最多只能算不当得利,是道德范畴上的错误,根本不用负刑事责任。
笔者以为,如此争议实是一项伦理意义上的讨论——有媒体在报道此案时以本不相干的“挪用公款罪”作了比较:贪污、挪用公款几百上千万元者,往往都只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而区区17.5万元,居然被判无期,显得过于严厉。
然而按照中国法律的定义,银行内部人员盗窃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犯罪行为的属性决定了刑罚尺度。因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才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且没有没收个人财产。
尽管从造成的后果上来看,那些挪用公款者,犯罪金额一般较大,还会损害银行信誉等无形财产,而且都是主动的犯罪。换言之,许霆案使人们意外地发现,那些银行内部的挪用公款者的罪责比许霆大得多,但法律的惩罚却并没有体现这一点。
中国一直在努力推进法制,务使法律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以实现社会和谐。但这次许霆案所引发的争议,却并非法律本身有不公平的量刑标准议题(就本案来说以适用的罪名进行量刑是正当的),而是涉及到道德伦理在公众中的是非尺度。
在许霆案所引发的争论中,有媒体惊呼“我们将成为下一个许霆”的说辞,事实上也将公众道德底线松到犯罪心理的边缘,并模糊了不同犯罪的属性。
审判结果或许真的过重了,但是在现有法律定义之下,许霆案本身并无法律意义的问题。而媒体看待此案的伦理标准,却是一个严重的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