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在北京的一起因丈夫拒绝签字同意剖腹产而导致母子双亡的案例, 引起海内外关注。
就在广大民众义愤填膺地追究和声讨当事人和医院的责任时,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11月28日首次对外通报了该案的调查结果。据称,“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要厉行告知义务, 须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这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也是为了防止医院滥用职权”。
发言人同时称, “作为当事方的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并无过失。”为了证明责任不在医院,通报会还请了北京卫生法学专家就有关法律条款做了解释。该位卫生法学专家称:“孕妇死亡事件属极端个例,不能说明法律不健全。”
俗话说“人命关天”。 笔者认为, 实事求是地分清母子死亡的责任固然重要, 但如何跳出个案圈子,站得再高一点,从体制和法规上查找原因,
对于今后切实保障民众的生命权利, 意义可能更大一些。
世界上发生的事情, 最理想的状态是既合情合理又合法, 但实际情况却往往并非人们所希望的那样,当法、理、情三者之间出现矛盾时,
应当如何正确处理?这对在一线工作的人来说是相当头痛的事情。
前几年,云南昆明市东川区医院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名产妇大出血,血站计划内供应医院的血已用完, 临时再到血站取血已来不及,产妇奄奄一息。 紧急关头,
医院负责人请示该市卫生局长同意,批准血型相同的妇产科医生自愿为病人献血, 于是三名医生共同扛起了违反《献血法》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责任。结果, 母子平安,
可事后医院却被云南省卫生厅处以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禁止表扬无偿献血的医生。
该案中, 云南省卫生厅严肃执法无可指责,院长和局长为救人一命不顾法律责任堪称“公仆”, 医生慷慨献血可歌可泣, 三者都对,
也都有错——省卫生厅的做法合法但不合情理;局长、院长和医生的做法合情合理但又不合法。
北京的孕妇一尸两命案和云南的违法献血案在案理上很相似,但患者的命运却完全不同。前者由于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结果母子双亡;后者由于医院视生命第一,母子得救。这自然使人们怀疑到,大陆现行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体制是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中国的《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规是否要根据执行当中发现的问题,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予以补充或修改?
笔者从2003年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人员殴打致死而废除《收容法》的案例中得到某些启示:
作为中国医疗卫生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的卫生部,不应消极等待“多机构共同认定”和“最后由法律给予裁决”此类案件,而应该通过立法坚决废除那些漠视生命的医疗法规,
及时举一反三,不让悲剧重演。
大陆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每年都组织那么多官员出国考察, 西方许多好的东西完全可以借鉴。例如, 美国的医院手术前就不需要签字,
医院只尽告知义务;医院遇到患者大出血、休克、昏迷不醒等情况, 由三个以上主治医生会诊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诉家属即可手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
因家属不同意手术而导致病人失去生命,即使家属不起诉医院,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的连带责任。对意识不清的病人需要手术抢救的,
医院会致电法院,由法院签发同意委托书,医院凭此施行治疗。这些做法都做到了法、理、情三者最大限度合一,值得借鉴。
(作者系旅美华人学者、来美前长期从事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