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11月27日四合院评论】北京的媒体近日均在显著位置报道了这样一起事故:一名孕妇因难产命悬一线,而其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拖延了3个多小时后,孕妇不治而亡,一尸两命。事件引起外界热议——究竟是谁制造了这起“杀人案”?
纵观整个事件,医院与患者家属似乎难分对错:医方按照医疗手术规定和程序,在手术前要求家属签字同意;而患者的丈夫——来自湖南、在京城打工的一位农民工一方面称妻子到医院原本是看感冒的,因医生给妻子看病时按压了其肚子,导致分娩,医方应对此负责;另一方面则是担心费用太高,自己难以承受。
事实上,因医疗费用、因僵化的医疗机制而酿造的悲剧,近年来在大陆屡见不鲜——2005年12月,在北京务工的37岁农民工王建民因交不起钱而在同仁医院走廊上死去,卫生部官员此后表态:对急诊抢救患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见死不救行为。
但是,医疗事故的本质问题并不在于事后如何追究负责,而在于事前不留“责任”空白地带。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检视缺乏尊重和关爱生命的医疗体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当患者生命垂危急需救治之时,将手术与否的决定权交给完全没有医学知识的家属是否有合理?医务人员有无特殊干预权?
大陆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也就是说,“救死扶伤”是医方的天职,生命健康权大于家属知情同意权,即便家属签了“手术同意书”,这也并不意味着医方就拿到了“免责牌”。
北京医疗管理当局此前已坦承,近十数年来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如果推进这一庞大的改革还尚需时日,能否先行改掉有关漠视生命的规章制度?如果一时难以淡化医方有意“规避责任”的意识,能否将“见死不救”列为医疗机构的最大“失职责任”?总之,“制度杀人”不能如此堂而皇之地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