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陆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将“性贿赂”纳入反腐中。
禁令规定:“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为贿赂,“违反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程序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性本身就敏感,再与同样敏感的贿赂绑定,更激发人们的想象力。于是,有专家甚至主张添设“性贿赂罪”。
这是否意味着,今后“性贿赂”可作为犯罪处理呢?依笔者看,
尽管公安部在政令中明确表达了严肃处理的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性贿赂”可以入罪,《四个严禁》不过延续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对“性贿赂”的一贯态度而已。
首先要明确的是,部委规章不是法律、也非立法和司法解释, 无权创设罪名与刑罚, 即使规定“性贿赂”是罪,
也无效。因此,公安消防警察果真接受了“性贿赂”,最多只能被移送司法处理,能否定罪应由后者依法而定。
其次,对于“性贿赂”,目前并非没法可治。“性贿赂”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金钱与女性达成交易,让女性为官员提供性服务;另一种是提供女性或者女性本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主动为官员提供性服务。
对于第一种“性贿赂”,现行法律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将钱交给妓女让其为官员提供性服务与将钱交给官员让后者自己去“买性”,性质一样。前不久,浙江丽水市某国企副总温某,在客户丁某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法律底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温某提起公诉,
将丁某为温某支付的9500元(人民币)嫖娼费计入受贿额。这表明司法实践已将这种“性贿赂”入罪。
对于第二种“性贿赂”,虽然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并不等于不能进行纪律处分。既然与他人通奸、包养“二奶”、嫖娼都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治安处罚,那么,女性为达目的主动献身的,也应受到纪律处分。
因此,不要高估公安部政令中的“性贿赂”,它并没有创设一个“性贿赂罪”,但也不可忽视了它的积极意义:进一步重申了政府严惩“性贿赂”的决心,客观上也助推官方深化反腐。
(作者供职于赣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