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10月9日四合院评论】《检察日报》近日报道,武汉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用16年时间研制出一种“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即通过选择罪名与罪行,输入各种量刑情节,评价情节重要程度以及依据,最终形成量刑建议——据说该系统将为司法公正提供较客观的尺度和标准。
这位教授的初衷显然是好的,即尝试将复杂且人为因素过重的权衡过程简化为标准化的程序,尽可能多地剔除干扰因素,以达到一种广泛的认同和可以接受的公正。
无论是隶属于判例法系的“自由心证”还是隶属大陆法系的“量刑从典”,人们都是将司法的公正寄托于法官的“良知”、“学识”和“经验”,虽然这种寄托很多时候成为一种遗憾和失望,但它毕竟维系了一条可以并行秩序与人情的小路。
堂皇庄严的法庭、严格得近于刻板的秩序和礼仪、黑色的长袍、还有那些对犯罪过程和根源的推溯与探究、质疑与诘责,所有这些同浩如烟海的法律典籍一起,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威严的体系,令正直的公民承认它的权威,并接受它的管辖。
如果有一天,法律问题的解决如同在超市里付款、只需要走到电子终端前作简单选项,抛开是否公正不谈,这样的审判结果,有谁会尊重呢?一种公共权威的树立,也许会贯穿于人类进化历史的始终,但它的毁灭或许只需一瞬间。
记得年少时读过一篇日本科幻小说,大意是:一个人用毕生精力研制了一台可以进行司法公平裁决的机器,颇为准确。但在机器交付司法当局的当天,发明者就被法官、律师和公诉人永远关进了精神病院——这种发明触犯了一个群体的生存权……
孟德斯鸠说过:“法律应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与寒、热、温的气候有关;与农、猎、牧各种人民生活方式有关。法律应与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与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个“法的精神”的著名定义让笔者想到,人类或许还没有尽善尽美的法律,但将司法公正从寄托于法官改为寄托于程序,结局并不会有什么不同。即使技术进步更加智能化,但缺失了法律的根本精神的判决,只能是对自然人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