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实施决不意味关涉私产的“任何问题”均能解决。
【侨报10月6日四合院评论】深圳“钉子户”蔡珠祥的拆迁补偿问题,经过一年多漫长协调,最终抢在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蔡珠祥得到超过千万元人民币的“天价”补偿后同意搬家,并成为中国“最昂贵的钉子户”。消息甫出,再度引发人们对《物权法》的关注。
在各地开发商强制拆迁引发矛盾纠纷日增的态势中,深圳开发商与“钉子户”的和解,应当说是皆大欢喜。虽然开发商称该案的解决与《物权法》的实施期限无关,但外界仍将之视为对新实施的“保护私产”法律起了正面推动作用。
《物权法》是于今年3月16日,经过八次审议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从立项到调研,从起草至通过历时13年,是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大陆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私人财产保护问题的一项重大行动,民间普遍将之称为“经济宪法”。
事实上,《物权法》并不是万能的,它的颁布与实施决不意味关涉私产的“任何问题”均能解决,尤其是针对一些具体事项,如城市建设中的拆迁问题,仍须各地依据法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
面对深圳“钉子户”获天价赔偿事件,民间最流行的看法是:《物权法》实施的当口,只要肯做“钉子户”就能获益。而且,这并非蔡先生的房子值那么多钱,关键在于他拥有香港人的身份以及坚持、不妥协的韧劲。
对私产的保护,大陆网友举的最多的两个例子是:美国华盛顿坚持24年的“钉子户”(官方项目与私产的较量),和中国近代的“红顶商人”胡雪岩所面对的“钉子户”(超级富豪面对平民的尴尬),这显然是对现代法律以及人伦道德的误读。
《物权法》既保护拆迁人,也保护开发商。再说,对私产的正当保护也不是漫天要价,如何厘定两者的关系,仍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在法律语境中,不应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老实人吃亏”的侥幸心态,或境外人的私产会受到格外保护之认识。
保护私产体现的是社会制度的文明进步程度和当局治理理念中对“人本”的尊崇。笔者以为,唯有正确认识《物权法》,这部法颁布的意义才会彰显,其实施起来也更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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