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9月19日花旗杂谈】内布拉斯加州州议会参议员厄尼·钱伯斯为了证明在美国提出控案之容易,上周到法院控告了上帝。他说,上帝对他和他的选民作出恐怖份子式的威胁,而且引起了“广泛的死亡、破坏和恐吓了数以亿计的地球居民”。他要求法院对上帝发出“永久的禁制令”。
其实钱伯斯指控上帝的依据全在圣经里,包括屠杀、散播细菌和教唆恐怖活动等。例如:一些孩子取笑了Elisha秃头,上帝就派遣两只熊把孩子们杀掉;
Sodom和Gomorrah两城的人“跟着感觉走”,上帝就杀光全城的人;至于杀掉那些绕着金牛跳舞的异教信徒,还多少有那么一点阿富汗“神学士”派的风采。
这联系到现实,还有点精彩的问题:传言上帝常在夜晚出入白宫给布什总统当顾问,由于这涉及行政特权,上帝究竟提供了什么信息,恐怕就只有监听外国人通信的国安部才知道了。不过,万一想要发搜索状或传票给上帝的话,这多少也提供了一个能找到他老人家的线索。
至于证人嘛,就更容易了。所有信徒天生就全适于当证人;他们绝不敢说圣经里的话不是真的。
控告上帝之事立即成为人们瞩目的“新闻”。不过此案有两面,除了趣闻之外,还有严肃的一面。引起钱伯斯议员提控的原因是:一位地区法官禁止一性骚扰案
的原告鲍恩使用“强奸”、“被害人”等字眼,于是鲍恩把法官也告进法院,指控法官侵犯了她的言论权利。这控案基本是没有合理的法律根据的,因为法官禁止在法庭上使用某些字眼是为了避免在判决前预设罪行。
美国的控案之多和容易提出,已经成为法院系统的巨大负担。仅以最高法院为例,在1945年时,最高法院的备审案是每一期约有1460件,而目前已经多达7000件,巡回法院和地方法院须审理的案数更远超此数。钱伯斯对此不满也有他的道理。
可是这问题很难解决。美国也尝试要学习别国的调解、和解制度。但是有些律师却为了职业利益鼓励控案。只要原告愿意出钱找律师提出控告,律师岂会不为客户服务?但这却苦了法院制度。控告上帝真能让人们注意这问题么?